人生如梦
现实困惑
王某与前夫离婚前,育有一个儿子。不久,王某与单身男子肖某再婚组成了家庭。婚后,两人生有一个女儿。肖某去世后,王某与前夫的孩子享有对肖某遗产的继承权吗?
律师答疑
此子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子为肖某的继子,且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十条第三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理荟萃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能代位继承遗产吗?
现实困惑
陈某经常虐待、打骂自己的父母,情节十分恶劣。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陈某与妻子双双身亡,只留下一个儿子。如果陈某的父母去世,陈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吗?
律师答疑
陈某的儿子不能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例如,祖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本应该由父亲继承,但是父亲先于祖父去世了,则由父亲的子女代替父亲行使继承权。但是,如果父亲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的,其子女就不能代位继承了。陈某生前有打骂、虐待父母的行为,且性质恶劣,应被认定为丧失继承权。父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即陈某的儿子不能再代位继承遗产了。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
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法理荟萃
继承权一旦丧失,不仅其本人无法继续行使,其子女也无法代位行使。
天空
如果死者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或遗赠协议,走法定继承时:再婚的配偶,只要有结婚证,就有对死者的遗产继承权。
继子女,如果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而且与他们共同生活,是死者抚养成人的,继子女有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如果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虽未成年但不与再婚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形成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A迦勒
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扩展资料:
老张在连城县新泉镇建造有房屋六间,共计面积13
9.4平方米。前妻过世后,老张带着婚生子小瑞(化名)与同样丧偶的老江结婚,老江与前夫生有一子小桂(化名)。
老张与老江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老宅内,共同将小瑞、小桂抚养成人。时光荏苒,老张与老江已相继过世,小瑞成人后娶妻生子举家共同生活在老宅内,小桂成人后则定居泉州。
2014年政府欲拓宽河道,加固堤坝,防灾减涝,拟对河岸部分老房进行拆迁,老张的百年古宅很可能就在拆迁规划的范围之内。小桂得知后,诉请法院将古宅产权进行分割,要求下厅3间房屋由其所有并管理,余厅、天井、门及过道等由双方共有并使用。
小瑞则认为古宅不能分割,因为该古宅是父亲老张和母亲老杨生前所建,小桂并非老张所生,因此不应享有继承权。
该房屋一直由小瑞及其子女一家人使用居住,如果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其子女将无处居住;如果分割古宅,通行出入将大为不便,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且小桂事实上并不需要使用该房屋。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日前判决古宅房屋下厅3间房间由原告小桂所有并管理,上厅3间由被告小瑞所有并管理,其余厅、天井、门、过道等由双方共有并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对继父母遗产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根据法理精神和伦理规范,《继承法》中的扶养关系应指的是广义上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
法官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小桂虽非老张所生,但系由老张一手抚养长大,小桂成人后也对老张尽到了赡养义务。俩人已常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关爱。因此原告小桂已成为老张有扶养关系的继子,依法对古宅属老张遗产部分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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