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财产的问题

*^_^*田田

*^_^*田田

好的 你可以查看一下 这个双胞胎是不是同样是 百度账号 儆栎 回答的!!!!!!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消失的记忆

消失的记忆

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解读《婚姻法》第
1
8、19条:


(1)婚姻法第18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婚前财受到法律保护。


(2)婚姻法
第19条,规定了婚姻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前及婚后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是指婚后约定,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19条第一款),不是指婚前财产约定。


(3) 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约束力只限于夫妻双方(19条第二款);


(4)当债权人(第三人)知到这种约定产生债务关系时,以夫或妻债务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9条第3项)。


(5)当债权人(第三人)不知到这种约定产生债务关系时,以夫妻庭财产共同偿还。


(6)对于婚前约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做出的约定),对于不知到婚前财产约定的债权人,由举债人本人以个人财产偿还,当举债人本人以个人财产偿还无力偿还或不能全额偿还时,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当承担连带责任人履行的了给付义务,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7)此规定即保护了婚前财产约定的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善意取得债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当债权人(第三人)不知到婚前财产约定(而非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产生债务关系时,以夫妻庭财产共同偿还。那么,就背了立法精神,《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就没有用了,也不受法律保护了。

赠花留香

赠花留香

共同出资买房即婚后财产。夫妻一人一半。

姐夫,孩子,还有姐姐的父母对属于姐姐的那份房产有继承权。

对于房产证的名字是姐姐公公这件事这么看,买卖房产的时候合同成立即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公公有义务交付房子,此房已经是姐姐和姐夫所有,只不改变房产证上的名字对抗不了善意第三人,即有人再不知道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房,又做了过户登记,没有向此人追讨房子的权利只能想公公主张赔偿。

我认为只要有和合同公公应该分不了遗产。

仅供参考

黄清协

黄清协

从房产关系分析,这里面主要是你姐姐夫妻与姐夫父亲的关系,假如有争议也是他们之间的事,从法律上讲与你们无关;你姐姐出资也是他们家庭出资,因此只要他们家庭不就房产提出异议,你们就没有办法,因为你们不是争议的主体。更何况你姐姐已去世,姐夫不会与其父过不去的而来帮你们。

你姐姐的遗产继承人主要是姐夫(假如孩子还小的话),因此你们看不惯他也无法分割他的财产。假如你们的父母原来是依托姐姐生活的话,可以协商得到一部分补偿。

潘爱玲

潘爱玲

你必须要有证据证明40万钱是你姐出的,找当年的转账票据,记录,取款票据记录啥的,不过这个举证非常困难。可能到最后你们很难得到房子该得的那份。如果失败,可能半毛钱都拿不到!如果成功,钱是你姐父母出的话,你姐父母有权拿回四十万那部分,如果钱是你姐自己赚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安法定继承,你姐父母也有份额。

握住手心的温度

握住手心的温度


第一,令姐姐的父母是否持有当年,再付购房款的时候的转账凭证。因为房屋是典型的不动产,他的产权所有是根据房产证的登记人,现在这套房屋的所有人是你姐夫的父亲。但按楼主所说,这套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令姐姐和令姐夫,如果,令姐姐的父母持有当年在出资的时候的转账凭证或者可以证明这套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姐姐和姐夫的话,那就有机会分割这套房产

D---Renounceヾ

D---Renounceヾ

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姐姐具有相应的份额

纵横法律网 韩进华律师

上善若水

上善若水

如果能够查询到转账证明,还能有一线希望,但也有一定困难了。同情!!

志同道合

志同道合

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概述: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八、礼金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九、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注意: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否定了婚前财产经过5-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因此,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了。

共同财产认定:

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离婚后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法定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约定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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