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中近闻
法律主观:
离婚前的债务,妻共同债务的,离婚后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为一方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承担。
法律客观:
《婚姻法》第 18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