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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诉讼离婚的概念是什么诉讼离婚——也叫一方要求离婚或裁判离婚,指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合意,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离婚诉讼程序处理离婚纠纷的制度。凡属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离婚的诉讼程序或裁判离婚。虽然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解,当事人可能达成协议,因而不使用判决结案的方式,但这种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司法行为的结果,且须经过法院确认,制作正式法律文书,所以当属诉讼离婚的内容。诉讼离婚有以下几个特点:只能由法院受理。别的任何机构都无此权力。只能由婚姻当事人亲自提起。离婚问题与婚姻当事人的身份紧密联系,他人代替不得。争议的解决结果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法院的判决。这是与协议离婚的一个根本的不同。诉讼外调解调解是我国处理离婚纠纷的重要方式,按其性质可分为诉讼外的调解和诉讼内的调解。诉讼外调解——也叫诉前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在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之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由有关部门所进行的调解。《民法典》(2001修正案)32一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当然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但究竟是法院以外的哪些部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社会实际情况看,主要应当是指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单位、群众团体(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基层调解组织(乡镇政府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等)等。进行诉讼外调解的好处是,由于上述“有关部门”都是当事人身边的或与当事人联系比较密切的单位,对婚姻当事人的情况以及矛盾都比较了解。由这些单位出面进行调解,有利于及时缓解矛盾,化解纠纷,使感情并未真正破裂的夫妻重归于好,使婚姻关系确实难以维持的当事人消除对立,促使双方协议离婚。既然是调解,就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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