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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琳与林克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8日,林克因车祸遇难。肖琳和林克的父母均健在,二人有一女林维达,且已与牛建江结婚,林克另有两个哥哥和一个舅舅健在。林克去世时有房屋4套,价值500万元,均系婚后林克用开公司所获利润购买,据悉肖琳工资收入一直很微薄。另悉,林克生前未立遗嘱。
请问:哪些人是林克的继承人?遗产应当怎样分割?
林克的继承人是:肖琳、自己的父母、女儿林维达。法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价值500万元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250万应属于肖琳所有,其余250万由上述4位继承人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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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郭明瑞主编的《继承法(第2版)》对“九五”规划教材《继承法》修订而成,阐述了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并反映了继承法的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的新进展。
答案如下:
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重点论述前三个原则。要明确每一原则的含义、破坏该原则的主要表现。
论诉讼离婚的标准。
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明确说明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根本标准,有五种情形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的感情发展、离婚的真实原因和有无调解和好的可能的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如何看待事实婚姻?(结合所学知识,简述自己的观点)
第一部分是客观表述,包括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国外的典型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事实婚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现行法律的规定等内容。第二部分是自己的观点,要求观点鲜明,论据有利,逻辑性强,语言通顺,有一定的说服力。 如何看待我国的离婚制度?(结合所学知识,简述自己的观点) 第一部分是客观表述,包括离婚制度的概念;离婚制度的意义;国外的典型制度;现行法律的规定等内容。第二部分是自己的观点,要求观点鲜明,论据有利,逻辑性强,语言通顺,有一定的说服力。
被继承人王山与妻子陈楠于1970年结婚,生儿子王海江和女儿王海英。2000年女儿王海英意外死亡,有丈夫刘军和和两个孩子刘海海和刘莹莹健在。2001年被继承人王山病故。
据悉,王山是私营企业老板,陈楠是家庭妇女且无任何收入,房屋价值20万元,是王山儿子王海江于1997年各出资10万元购买。王山生前有存款50万元,均来自其私营企业。请此笔财产应当如何继承?请结合法律规定加以说明。
遗产:价值20万元的房屋,因系与儿子王海江各出资一半建造,故应先从中分出。余下的10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5万元系陈楠所有,只有5万元为遗产;王山生前存款50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是遗产。以上两项遗产共计30万元。
本案涉及代位继承的问题。如果王海英不意外死亡,应有三个继承人,各分遗产30
万元,但因王海英意外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由两个孩子刘海海和刘莹莹继承,各自分得5万元。与丈夫刘军无关。因陈楠是家庭妇女且无任何收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照顾。
肖琳与林克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8日,林克因车祸遇难。肖琳和林克的父母均健在,二人有一女林维达,且已与牛建江结婚,林克另有两个哥哥和一个舅舅健在。林克去世时有房屋4套,价值500万元,均系婚后林克用开公司所获利润购买,据悉肖琳工资收入一直很微薄。另悉,林克生前未立遗嘱。请问:哪些人是林克的继承人?遗产应当怎样分
割?
林克的继承人是:肖琳、自己的父母、女儿林维达。法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价值500万元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250万应属于肖琳所有,其余250万由上述4位继承人平均分割。李建因病不幸去世,年仅35岁,家中有体弱多病的父母(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妻子赵英(系国家机关干部,收入有保障),其子李宝华年仅李依法收养弃婴李娜为养女,年仅3岁。有两居室1套,价值18万元,系李建结婚前用自己开公司挣的钱所买,婚后添置轿车1部,价值12万元,车主是李建,李建另有存款10万(系婚后的收入),家具价值3万元,系李建在结婚前夕添置,美元1000元,系赵英在海外的父亲赠与外孙李宝华的生日礼物,双方书面约定价值12000元的电脑归赵英所有。请问遗产应如何分割?请结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李建生前未立遗嘱,故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为:父、母、赵英、李宝华、李
娜。美元1000元和电脑分别系李宝华和赵英个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二居室和家具共计21万元,因系李建婚前添置,故全部为李建个人遗产;价值12万元的轿车和10万元存款
系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即11万元归妻子赵英所有,余下的11万元作为遗产分割。遗产共计21万+11万,由上述5人分割,原则上平分,但要适当照顾父母,因为他们无收入,要适当照顾两个孩子,因为他们尚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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