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香港居民如何在国内离婚

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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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诉讼离婚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以向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内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夫妻双方都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如他们原先系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现因特殊原因可以要求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或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受理涉港澳居民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审理,保障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涉及港澳居民一方须负担子女抚养费等内容需要执行的,应当力求避免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生执行上的困难,尽可能采取一次性给付并立即执行的办法。
二、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登记离婚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其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仅在具体程序上有某些特殊规定: 1?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客观:

一、港澳台居民离婚之——协议离婚内地居民同我国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内地居民在与港澳台居民离婚时需要出具的证件有:本人的结婚证,本人的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如《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双当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港澳台居民协议离婚的条件:结婚登记时在中国内地办理;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就离婚和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如不符合该条件,只能诉讼离婚,具体规则科参照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
二、港澳台居民离婚之——诉讼离婚在港澳的同胞,远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其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我国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的律师给与证明,方能承认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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