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离异后子女财产继承问题

Jacksonzql

Jacksonzql


1,你的抚养权是你爸爸,那么你妈妈现任的丈夫,其实是和你没有抚养关系的,那么在法律上你们也形成不了什么义务权利的关系,说白了,你们没什么法律上的义务关系,


2,若是离婚,妈妈婚前财产和继父无关,但是婚后的共同财产,是共有的,比如共有一个房子,若是去世,妈妈的所有遗产都可以被继承,比如房子的一半,你,继父,妈妈的爸妈,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你要是和继父没形成抚养关系,也就是说相互没有什么父子那样的义务,就应该继承不到,若是离婚,继父婚前个人财产和妈妈无关,自己的父母是继承人,若是去世,婚后财产的一半是和婚前财产都可被继承,你妈妈和他的父母可以继承


4,你可以叫妈妈和他财产公证,或者协议好,或者把财产先分出来,婚前可以指定给你,但是婚后财产是共有的一半是继父的,不能动,被继承的也只能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一半,若是婚前财产指定给你或公证了,他也是继承不了的!

还有什么问题吗?

祝你好运!

秦姐

秦姐

我按顺序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会给你一些帮助


1、在法律上,他是你继父,你也就是他的继子;


2、假设你妈去世了,如果你妈和你继父没有子女的话,她的遗产由你继父、你、你外公、外婆来共同继承,因为在法律上,你们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份额都应该是均等的,如果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但是,如果有遗嘱的话,就得按遗嘱来继承。


3、假设你继父先你妈去世,那么你妈、你继父的父母理所当然作为第一继承人来共同继承属于他的遗产了,如果你的抚养权归你妈,那你就可以作为继子来继承他的遗产,因为你的抚养权是归你爸的,所以你没有权利来继承他的遗产;如果你继父的父母放弃继承的话,那就由你妈一个人继承。


4、这种情况不可能,因为你妈和你继父结婚后,那财产就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能不流到他的口袋里?就算你妈背着你继父给了你一大笔钱或一幢房子,如果你继父不同意,他也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赠予的……要我说,你叫你妈立份遗嘱,就说过世后财产归你不就得了!

我是学法律的,回答的不是那么全面,你可以看看我国的《继承法》,再不就是咨询一下律师。

沁


1,你没有和亲生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当然那个人不算。


2、首先要理清你的母亲二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一半为你母亲的个人财产,和婚前财产一起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父母、子女、配偶享有平等的第一顺位继承权


3、你和那个男人没有关系,不能继承他的遗产,但你的母亲可以作为继承人和他的父母一起继承他的遗产,分割法如上。


4、最稳妥的方式是财产公证。

子夜~顺联动力

子夜~顺联动力


1,不是,2你妈的父母、子女、现在丈夫共同继承你妈的财产。3你得不到。只有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能继承,你妈只占其中一份。4你妈可用遗嘱形式将她的财产指定给任何人。

尊重长辈自己的意见吧

山李红

山李红


1,不是,2你妈的父母、子女、现在丈夫共同继承你妈的财产。3你得不到。只有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能继承,你妈只占其中一份。4你妈可用遗嘱形式将她的财产指定给任何人。

yona-二分之一

yona-二分之一


1、那只是你继父。


2、如果你母亲去世,你和你继父共同继承你母亲的财产。


3、你继父去世,只能人母亲和你继父的父母共同继承,你没有权利。


4、你母亲可以用遗嘱的方式指定其财产由你一人继承。

详细情况可电话或QQ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

张丽彬

张丽彬

一般来说,如果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要是没有遗嘱的,按下面继承顺序继承。

继承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随风、

随风、

父母婚姻关系与子女与父母间的继承是不影响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依照法定继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形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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