Ευαίσθητο άτομ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对此,可知: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若干继子女仍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只要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由生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原来形成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如果继父母仍然愿意抚养继子女的,则继父母子女仍然保持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依照法律精神,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只要继父母没有做出解除与继子女存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表示,这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丽珍
当然有!
无论是亲生的还是领养的都一样!
易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实而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姻亲关系可以因生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所以,离婚后,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或继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再抚养继子女,以后也无权要求继子女赡养自己。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视为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为生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相同。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如果继子女已成年,只有继父母一方同意或与继子女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时,双方的身份关系才能解除。
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并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仍应承担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