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魔的温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实践中,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对于两周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双方同意由男方抚养的,可准许。
两周以上的子女,双方均要求与之生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可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双方抚养条件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孩子的,可作为优先条件;
十周岁以上子女要考虑子女的意愿;
在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时,法院将依照以上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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