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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夫妻 离婚 时,对 子女抚养 问题已经通过双方协议予以处理,或者由法院判决予确定。但是,离婚以后,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处理: (一) 离婚时,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因为在新的情况下提出的 诉讼 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 夫妻财产 处理问题。在出现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时,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 无力继续 抚养 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夫妻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准许。 离婚时,无论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还是由法院调解、判决确定子女随父方或者母方共同生活,其后父母双方又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只要协议不违反《 婚姻法 》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当承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后,原来协议约定的或者调解、判决确定的 子女抚养费 承担,也应当随之予以变更。如果双方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上协议不成的,应由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 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 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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