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徐烨。 发布日期:2023-05-05 00:24:05 浏览:315
张嘉喻 发表于 2023-05-05 00:45:09
没有什么比孩子陪在身边更值得父母开心的事情了。
印象深刻有一位当事人问我:离婚协议写明离婚后男方每月付给女方及孩子生活费5000元有效吗?
法律上,如果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均基于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均有效,男、女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若载明双方离婚后,男方每月需支付给女方以及孩子 5000 元的生活费用是有效的。
除此之外,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在男、女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后,均需要被记载于离婚协议中,如果男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也就是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为离婚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所出具的文书,如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故不属于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情况下,则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如果男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的话,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后,才可依据法院的裁判申请强制执行。
当婚姻陷入困境,改变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婚姻再也回不到当初的那个模样,我们必须直面这个事实。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所以是否有效主要还是要看是否进行离婚登记。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去登记离婚,条件不成立,协议不能生效。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所以离婚协议如果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就有效。
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诉前离婚协议一方反悔是否还有效?
问:我和妻子要离婚,就签订了一个离婚协议,约定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并就我们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现在我的妻子反悔了,不同意这个协议中财产处理的方法,就不和我一起去办离婚手续。我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我想问下我们之前的那个协议还有效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你所说的与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也称为诉前离婚协议,这种协议在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这属于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这类协议,但是随后由于一方或双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也就是未能协议离婚,因此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条件也就未成就,该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现在你已经向法院起诉了,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你们双方的财产作出处理的。
诉前离婚协议一方反悔是否还有效?
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张某是一个三十多岁的已婚男士,他有贤惠的妻子和可爱的儿子。真可谓家庭幸福,事业有成。但是,最近他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张某在一次应酬中认识了刚毕业、年轻漂亮的王某。王某对张某穷追不舍,最终,张某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没过多久,王某告知张某自己怀孕。张某要求王某终止妊娠。王某却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张某面露难色。王某说,你要不同意,我就到你家和你公司去闹,让你家庭不和、名誉扫地!你要是实在不同意,只要你给我50万的青春损失费,这一辈子我都不会再去找你!张某无奈,只好答应。
二人遂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大致如下:一、张某一次性给付王某50万的青春损失费。二、王某生了孩子后,孩子由其一个人抚养,与张某没有关系。谁料孩子出生后没多久,就生了一场大病。王某找到张某,要求支付医药费。张某拿出协议,要求按照协议来处理,拒绝支付医药费。王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精英律师点评:
张某和王某通过签订协议,在他们之间设定了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从而构成民事行为。他们的这个民事行为能否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合法有效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实质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如下三种:不满10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某和王某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他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作出这个行为时是出于自己完全的自愿,没有受到他人的欺诈、胁迫等。张某在作出这个行为时,很明显不是出于自愿。他要是不答应,王某就会到他家和公司去闹,正是由于担心,张某才答应了王某的要求。显然,他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
另外,张某和王某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首先,我们来看“青春损失费”。所谓青春损失费,其范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列举的方式指出,人格权利遭受侵害的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而青春损失不在其列。所以,索要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其次,再来关注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虽然张某和王某的孩子不是婚生子女,但其也享有婚生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解除。张某不能通过协议不履行其抚养义务。所以,张某和王某签订的协议不合法。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青春损失费,如果张某主张返还,则应返还。张某对其非婚生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生病后,他应当支付医药费。
1219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09年黄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黄某将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李某,约定房屋总价款160万元,李某支付首付款60万元,余款按银行贷款。签订合同后,李某按约定交付了全部的首付款,黄某也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事后,李某入住该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2012年黄某突然去世,其有唯一继承人葛某(其母亲)。李某要求葛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葛某认为其不是产权人一直不予以配合,故李某一直诉状将葛某诉至法院,要求葛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李某200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李某已经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黄某生前也按约定交付了房屋,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生前应当协助赵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因黄某2012年死亡,而葛某是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负有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判决被告葛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将办案诉争房产办理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律师析案:
本律师对该案的结果不持异议,但对该法院判决的理由持有不同的意见。
该诉争房屋虽然买卖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但该产权仍然登记在黄某名下,从物权的角度讲该房产在黄某去世前产权归黄某所有,在黄某去世后,即发生了继承,按《物权法》第29条规定,在继承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事实上就已经取得了该物权,该条已经修正了《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那么这时候该继承人因继承取得了房屋产权当然也需要承接该合同的义务,协助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死亡的,购房人能否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
黄茂支 发表于 2023-05-05 02:55:50
孟维鹏 发表于 2023-05-05 0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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