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娟
离婚协议书,房屋写给女儿,这个情况属于离异双方协议把住房赠与给了女儿,是否可以更改,需要依照具体情况来具体对待。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法律对于有失公允的协议也有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指间流沙
回答: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双方离婚证之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首先,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属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因此,解决夫妻财产争议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经审理若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即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合法有效,不得随意撤销,而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属于同一个整体,自然也不能随意撤销,否则也会侵害女儿的合法利益。
最后,男、女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与解除婚姻关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想行使任意撤销权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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