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损害赔偿有哪些情形?

小宝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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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2)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的;
(3) 实施家庭暴力 的;
(4)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的。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但 离婚损害赔偿 的提出是有条件的:(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 诉讼当事人 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还应包括“第三人”或者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状况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把 赔偿义务人 的范围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我们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行使。(三)离婚损害赔偿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对于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无过错方在 离婚诉讼中 的不同地位,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当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经告知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以后其也丧失了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 不同意离婚 ,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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