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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算共同财产。
按规定,房产归属一般以房产登记为准,但不是在房产证加了名字就说明已经拥有该房产,如果出现房产纠纷的话,是否能分割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可以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是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另外,既然认定为赠与行为,出现以下法定情况的还将可能被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比如结婚后一方伤害另一方的父母的。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比如赠与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么另一方即要按规定尽抚养义务。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点得看双方做的合同约定。因此,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的,当要进行离婚房产分割时,并不按照夫妻双方平均分割。而要根据具体情况,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由法院判决。而法院进行判决时,会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有可能不会平均分割房产。
当然,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其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双方的投入程度。比如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一起还款的,那么进行离婚房产分割时,即要根据双方的约定、房屋的的投入比例等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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