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Col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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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结婚还没满3年,所以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你自己的钱还是归你自己,男方的还是归男方,他分不到你的钱,你也分不到他的。 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并且用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和约定应采取的形式(书面形式),约定的法律效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反面解释即有约定并且约定明确的,则直接适用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纠纷可以很好的得到解决,这里的问题仅仅化解为,约定是否完善的问题,而不是约定是否经过公证的问题,人民法院仅仅应当审查,约定是否存在,是否真实(在细化为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新婚姻法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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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条。 第17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结婚证上的颁证日,终止日是离婚判决生效日或者民政部门准予离婚,颁发离婚证上的日期。 对本条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所得两字。甲有婚前存款10万元。婚后,甲用该款购买了一辆车,这辆车是否应当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呢?显然不能。17条中的所得,不能仅仅是原来财产形态的变更。而上例中,甲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的车虽然是婚后才得到所有权的,但是这车是甲婚前财产形态的变更,所以不能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类似,甲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虽然在婚后才得到了所有权,但是该所得仅仅是甲婚前财产形态的一种变更,不能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 从另一角度来理解,甲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他个人所有,因此,他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他可以将自己的个人存款化为实物,如果法律规定,他一旦用存款化为实物,该实物要视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话,不但是违背法理,同时也是自相矛盾的。 甲在婚后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尚且属其个人所有,那么甲在婚前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房屋为何就不是他个人所有呢?

林秀婷

林秀婷

每个人在离婚时都想自己多分财产,对方少分财产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财产时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父母出资部分。父母出资往往是争议最大的一部分。

一缕阳光

一缕阳光

亮出 离婚时 法院的 关于你姐房子使用权 的判决书,则那个 租赁合同就是个 无效合同, 其纠纷就由 前姐夫 自己去解决了。

卒迹

卒迹

你姐可以亮出 离婚时 法院的 关于你姐房子使用权 的判决书,则后面你姐夫和别人签那个租赁合同就是个无效合同,

上善若水

上善若水

如果您双方的财产都是婚后购入的话,这个没有什么疑问,确实属于共同财产的,也就是如果离婚的话,夫妻双方是一人一半的。

但如果财产有涉及婚前的首付的情况的话,婚前首付的部分是不属于的,也就是分割的话,首付部分是不参与共同财产的一人一半的划分的,是要先摘出来后,再按剩余的部分来分的。

然后如果财产上还有贷款的话,划分的话是取得财产的那一方要给不拿财产的那一方支付目前的实际价格的一半(撇去首付的部分)的。

山凤

山凤

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 如果正常离婚 妻子可以分到房子现值的1/8 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的一半。

另外你想利益最大化有俩个方法 1证明房产证虽有妻子名字但是妻子并未出资也为还贷 2主张妻子过错,导致离婚。途径很多。这就得靠个人能力和职业婚姻律师的帮助了。

吕清龙灬

吕清龙灬

广东胡律师:

不需要分给你表婶,这个房产归属于你姨姥,跟你表叔是没有关系的。

水晶

水晶

分不到房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收入为夫妻共同所得:


1.工资、奖金收入


2.生产、经营收入


3.他人的赠与


4.其他应共有的收入

就房子而言,房产产权归姨姥所有,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得,因此表婶不应该分到。但是既便如此,孩子生下来后,孩子的抚养一方(就本案例而言,会判给母亲)有权要求另一方(父亲)给予生活费。

上述是基本规定,适用于一般情况(如果闹到法庭上去的话,结果会跟上面说的差不多),但若夫妻两人协商的话,以协商结果为准。

秦姐

秦姐

姨姥还在世,房子就是她的,儿女当然不能分了。

天空

天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不动产权利的依据,因此,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上写明的权利人就是不动产(房屋)的所有人,与其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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