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巧英
1、并不是《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有很多的规定,而是《婚姻法》对于离婚有很多特殊的规定。
2、婚姻关系是很特殊的,就像俗话说的:“床头打架,床尾和”,如果较真的话,婚姻就没有挽回的余地。
3、《民事诉讼法》对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如“女方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后六个月等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允许在上述期间起诉离婚的话,
一是女方在上述期间应诉有困难,
二是对社会影响也不好,不利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4、对于《民事诉讼费》规定的“无新事实和理由,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如果不做这样的规定,想要离婚的一方情绪会很激动,会经常性的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样会使法院陷入处理离婚案件的洪流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5、《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有:出轨、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吸毒或者赌博等陋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况,那么无过错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并不会受到《民事诉讼法》的限制。
6、因此,《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对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就是要求婚姻双方仔细考虑清楚,不能因为一时冲动就去解除婚姻,对于确实要求解除婚姻的,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并不会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