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敏
婚姻法已失效,离婚抚养子女的探望民法典的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具有法定的探望权。另一方具有相应的协助义务,且具体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探望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上一篇:再婚选择分析
下一篇:一方是植物人可以起诉离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