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涵语。 发布日期:2023-07-07 17:01:15 浏览:437
44℃ 发表于 2023-07-07 17:21:37
本人在做律师之前,曾做过教师,教师在谈论教学方法时,时常有这么一句话,“教学有法,而无定法,贵在得法”,这是要求教师要针对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情形,灵活的处理教学任务,这也就是孔子所提倡的因材施教,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所说的“变通”二字有异曲同工之妙。
我想,不仅是教师的教育工作,许多行业的工作要得以顺利完成,都得益于“变通”二字,以我的体验,律师的执业生涯中,其实也应含有“变通”因素。
一、律师调查取证中的 “变通”手段。
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中的关键环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常常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可能会遇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问题;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当你代理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时,可能会遇到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的认定等问题,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也往往会出现取证难的问题;合同纠纷中,可能会遇到相对方当事人和当地行政部门有着某种联系,你的取证层层受阻。
实际上,调查取证的方式是律师执业的精华所在,有些人在咨询时往往有意无意地咨询律师自己的案件应当取得哪些证据,应当如果取证,大部分的律师也往往只做简单的回答,一方面是律师自我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主要的原因在于没有哪个律师能有这样的才能——仅凭简单的几句话就能对整个案件做出详尽的判断。
所谓“穷尽一切办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到“穷尽”二字,也是需要“变通”的,“变通”二字也是律师执业的智慧所在。
二、律师结案中的“变通”手段。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现实生活中,解决问题的方式多种多样,
通过法律途经解决问题也只是众多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律师的业务除了诉讼业务,其实还有非诉讼业务(如协商、调解、法律顾问业务等),诉讼不是律师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至少有时候不是最好的方式,律师在执业中可使用调解手段。
调解应以法律为依据,但又不能亦步亦趋地照搬法律。法律的规定是静止的,而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互谅互让的原则永远的调解的首要原则,律师在调解中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调解中要恰当地把握“度”,懂得什么时候该放手,灵活处理问题,根据事情的进展情况,及时地调整自己的思路,要知道,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即使到了审判阶段,也是有调解的,以其将来调解,不如现在就进行调解,可以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又节约成本,这才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中的变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我州城镇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最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盲目引进房地产投资,擅自承诺一些无法实施的优惠条件,造成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决策部门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一些地方在城镇房屋拆迁出现问题后,不是按照国家法规、政策改进工作,而是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从而引发一些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了更好地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我州社会经济、城镇建设持续健康的发展,现就规范我州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家、省有关城镇规划和房屋拆迁政策,端正指导思想,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城镇规划和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实践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要根据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情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坚决制止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州级相关管理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今后凡是未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地域区段,一律不得纳入城镇拆迁计划,不得进行拆迁。各县市拆迁规划和计划一律上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规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二、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各县市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3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拆迁行为
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拆迁公司拆迁,具体项目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四、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和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五、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
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又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六、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各地区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组织研究,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众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县市,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八、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凉山电视台、凉山日报社等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各地合理推进城市建设,落实房屋拆迁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政策,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给予曝光。各新闻媒体既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宣传报道依法进行的城市拆迁工作,又要注意宣传方式,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拆迁律师
法律法规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凡哥的生活 发表于 2023-07-07 19:25:13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小云 发表于 2023-07-07 19:25:13
一)目前婚姻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符合结婚要件的,可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二)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有对婚姻法有变通规定:男结婚年令可以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具体看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对婚姻法变通规定。例如:新疆,内蒙古等。只是针对本人是少数民族的。
木木夕 发表于 2023-07-07 19:25:13
《婚姻法》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吕清龙灬 发表于 2023-07-07 19:25:16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是,考虑到您的一位广西的同事说她们那里现在的结婚年龄是女的不得早于22岁,男的不得早于23岁,所以不排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作出变通规定的可能性。因为大家都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属于自治区,它是典型的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所以不排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作出变通规定,并且此规定已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可能性。
Haqie 发表于 2023-07-07 19:25:24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是,考虑到您的一位广西的同事说她们那里现在的结婚年龄是女的不得早于22岁,男的不得早于23岁,所以不排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作出变通规定的可能性。因为大家都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属于自治区,它是典型的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所以不排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作出变通规定,并且此规定已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可能性。
相守一生 发表于 2023-07-07 19:25:24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理想 发表于 2023-07-07 19:25:35
笑看风云 发表于 2023-07-07 19:31:44
bbs 发表于 2023-07-07 19:38:18
Wall-E 发表于 2023-07-07 19: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