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witness。 发布日期:2023-07-14 05:00:03 浏览:687
44℃ 发表于 2023-07-14 05:20:25
本人在做律师之前,曾做过教师,教师在谈论教学方法时,时常有这么一句话,“教学有法,而无定法,贵在得法”,这是要求教师要针对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情形,灵活的处理教学任务,这也就是孔子所提倡的因材施教,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所说的“变通”二字有异曲同工之妙。
我想,不仅是教师的教育工作,许多行业的工作要得以顺利完成,都得益于“变通”二字,以我的体验,律师的执业生涯中,其实也应含有“变通”因素。
一、律师调查取证中的 “变通”手段。
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中的关键环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常常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可能会遇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问题;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当你代理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时,可能会遇到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的认定等问题,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也往往会出现取证难的问题;合同纠纷中,可能会遇到相对方当事人和当地行政部门有着某种联系,你的取证层层受阻。
实际上,调查取证的方式是律师执业的精华所在,有些人在咨询时往往有意无意地咨询律师自己的案件应当取得哪些证据,应当如果取证,大部分的律师也往往只做简单的回答,一方面是律师自我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主要的原因在于没有哪个律师能有这样的才能——仅凭简单的几句话就能对整个案件做出详尽的判断。
所谓“穷尽一切办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到“穷尽”二字,也是需要“变通”的,“变通”二字也是律师执业的智慧所在。
二、律师结案中的“变通”手段。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现实生活中,解决问题的方式多种多样,
通过法律途经解决问题也只是众多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律师的业务除了诉讼业务,其实还有非诉讼业务(如协商、调解、法律顾问业务等),诉讼不是律师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至少有时候不是最好的方式,律师在执业中可使用调解手段。
调解应以法律为依据,但又不能亦步亦趋地照搬法律。法律的规定是静止的,而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互谅互让的原则永远的调解的首要原则,律师在调解中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调解中要恰当地把握“度”,懂得什么时候该放手,灵活处理问题,根据事情的进展情况,及时地调整自己的思路,要知道,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即使到了审判阶段,也是有调解的,以其将来调解,不如现在就进行调解,可以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又节约成本,这才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中的变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条例婚姻法离婚纠纷
婚姻法结婚条例
找婚姻法离婚时的条例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天天 发表于 2023-07-14 07:23:57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凡哥的生活 发表于 2023-07-14 07:24:01
一)目前婚姻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符合结婚要件的,可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二)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有对婚姻法有变通规定:男结婚年令可以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具体看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对婚姻法变通规定。例如:新疆,内蒙古等。只是针对本人是少数民族的。
木木夕 发表于 2023-07-14 07:24:01
《婚姻法》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吕清龙灬 发表于 2023-07-14 07:24:04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是,考虑到您的一位广西的同事说她们那里现在的结婚年龄是女的不得早于22岁,男的不得早于23岁,所以不排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作出变通规定的可能性。因为大家都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属于自治区,它是典型的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所以不排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作出变通规定,并且此规定已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可能性。
Haqie 发表于 2023-07-14 07:24:12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是,考虑到您的一位广西的同事说她们那里现在的结婚年龄是女的不得早于22岁,男的不得早于23岁,所以不排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作出变通规定的可能性。因为大家都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属于自治区,它是典型的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所以不排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作出变通规定,并且此规定已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可能性。
相守一生 发表于 2023-07-14 07:24:12
指尖陀螺 发表于 2023-07-14 07:30:32
bbs 发表于 2023-07-14 07:37:06
野百合 发表于 2023-07-14 05:17:49
美眉 发表于 2023-07-14 05: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