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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仗义辩是非 法律帮办汇总多方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果冯先生与妻子没有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婚后冯先生用个人工资还贷属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应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予以分割。至于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在实际判决中曾有多种计算标准。参与制定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在著文时提议的计算公式为: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当然,最终分割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权益,也不是完全机械地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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