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一般都判给谁

濤濤

濤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大致归纳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虹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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