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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龙琪。     发布日期:2023-04-10 21:08:04     浏览: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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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论证、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审计、行政执法、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文广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管理服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负责监督,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组织市房屋征收、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监察机关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部门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 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意向书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发函,征询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或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居委组织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应按照《条例》第二十条及相关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因旧城区改建项目,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监察、规划、国土等部门或单位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房屋征收范围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划拨到位,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落实好安置房源位置、户型、面积和数量等。 第十五条 在房屋征收准备工作就绪后,市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如下: (一)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通告。通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宜。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丹尼尔     发表于 2023-04-10 22: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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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论证、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审计、行政执法、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文广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管理服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负责监督,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组织市房屋征收、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监察机关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部门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 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意向书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发函,征询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或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居委组织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应按照《条例》第二十条及相关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因旧城区改建项目,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监察、规划、国土等部门或单位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房屋征收范围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划拨到位,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落实好安置房源位置、户型、面积和数量等。 第十五条 在房屋征收准备工作就绪后,市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如下: (一)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通告。通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宜。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小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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