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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是公司的唯一股东,股权形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特别的财产约定,双方离婚没有特别的过错情形,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公司股权应平分。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梦雪初星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致青春~大雄
问题首先要公司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要明确公司是什么类型的公司(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是要离婚分财产?还是要争夺公司控制权?
要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方式:一是工商登记中明确表明;再则是出资证明中表明。
不同的公司类型所有权表示不同,划分份额也不同。
如果是为控制公司那么就是要看具体份额的划分。如只要离婚财产问题,公司财产是否要分不一定是主要问题。也可能保持公司原有所有关系更有利原婚姻双方的财产利益。
如在天津可直接联系
纵横法律网 李伟律师
顺其自然赵红伟
如果公司是婚后成立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详细情况可电话或QQ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
联系方式见空间或百度
编辑
要丈夫是公司的股东才行,股权才享有公司的财产权利。
Aaron
看丈夫在公司股份份额,妻子只能得到一半的股份
晓盼
不是分公司的财产,而是分在公司的股权。
冯氏·至尊
这要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文
如果丈夫是公司的唯一股东,股权形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特别的财产约定,双方离婚没有特别的过错情形,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公司股权应平分。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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