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
夫妻之间当然应该有隐私,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空间。
当两个人从恋爱走进婚姻,两个人之间的关系肯定会更加亲密,人生道路也会愈发的重合。可是每个人都有自己内心深处的秘密存在,哪怕是夫妻之间也不可能袒露所有。
每个人内心都有自己不想被他人知道的秘密,这份秘密应该被尊重。也许是曾经在爱情中受到的伤害,也许是曾经经历过某些很难被接受的生活,也许是内心的纠结,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些东西不愿意被自己爱的人知道。
这种隐私应该被尊重,夫妻之间也应该互相留一点独立空间,让两个人在努力前行的同时,能够始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如果两个人之间没有任何秘密存在,生活中也就不存在任何新鲜感,这份感情会急速进入枯燥期。失去了自我的两个人,也不可能在婚姻生活里感受到幸福与快乐。
夫妻间应该有隐私,可这份隐私不应该伤害到两个人的感情。生活里其实充满了善意的谎言,只要不影响两个人的婚姻生活,我想隐私的存在是可以被允许的。
我和我媳妇儿结婚已经5年的时间,可是我却从来没有分享过我的以前。那应该就属于我的隐私,我不想告诉她,她也从来没有询问过。她的曾经也是如此,我从未可以去打探过什么。因为我觉得只要两个人生活里能感觉到对方的爱与呵护,给对方留一些隐私空间,也许会让我们的生活更和谐。
人生路还有很长,在这条路上前行的我们,还会有许多秘密出现。当这些秘密不适合与爱人分享时,那就把它彻底压抑在内心最深处吧。
夫妻之间互相留一些隐私空间,这段婚姻关系也许能走得更长远。
黄强
当然需要了,我觉得夫妻之间互相有点隐私感情才会长久,每天都面对一个没有秘密的人,时间长了你也会烦的。有点隐私,互相保留一点神秘感也是可以接受的。
当然了我觉得这并不能否定那些个别没有隐私的夫妻,我只是在发表自己的观点。
我总觉得夫妻是要过一辈子的人,你可以忍让对方的一切忍让一辈子,但是人也是会变的,过多的忍让积累只会使感情破裂,让两个人之间的感情越来越糟糕。
风消散
答主始终坚信,任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隐私,即便是在夫妻之间。
答主就来分几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们每个人都不是为了别人活着
我相信我说这话应该大家都能体会,我们每个人其实都不是为别人或者。即便是对你再重要的人,也不可能一直陪伴你人生的所有时间。比方说,有些家长可能会觉得他们的生活是为了孩子,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比如你们在结婚生子前的二十多年都是为了自己,而在你们大概五六十岁之后,孩子都长大成家立业了,他们也会有自己的生活,其实,他们也只是陪伴你们生命的大概三分之一的时间,而在你生命的其他时间,你是为了自己而活。
我们既然是为了自己而活,那么也就意味着我们有自己的思想,我们的思想总有一些是不希望别人知道的,是隐秘的,即便是夫妻之间,只要在合乎伦理的范围内,有一些个人不想说的话也是很正常的。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两个人之间没有任何隐私,那他们和一个人有什么区别,但是他们之所以是两个人,正是因为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思想。
二、夫妻间的隐私并不是代表着欺骗
夫妻间的隐私有很多并不是以欺骗为目的,可能他们是出于顾虑,或者是因为那是他们个人的事情,与他们的家庭生活完全无关,所以他们可能会对对方有所保留。有时候他们是没有说的必要,有时候他们是不愿意说。
比如如果一对夫妻中的女方喜欢看一个作家的小说,她在一个书店买了几本这个作家的小说在公司休息的时候看,她就完全没有必要跟他的丈夫讲。因为不论从哪方面来说,这件事情都只和她自己的爱好有关,既不会影响到工作,也不会影响到家庭,所以他为什么非得一一告诉自己的丈夫呢?
再比如一对夫妻的女方有一个初恋男友,但是已经过去了二三十年,他们永远不会再相见,那么我觉得任谁也不会愿意想自己的丈夫提起那些过去的事情,当然如果你想说,你的丈夫又愿意听,那么自然是无所谓的。
三、适当的隐私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烦恼
这也是很好理解的,这不等于善意的谎言,隐私并不需要撒谎。例如南方在公司被上司训了,那么他可能觉得如果向自己老婆将会让老婆担心,给老婆带来烦恼,或者不愿意破坏晚饭时欢快的气氛,所以他选择了没有说,这都是很合适的。
^_^阿华姐^_^香串串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法律规定:《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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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有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隐私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Thetimezipsby
法律上是有的,但是如果没有的话,两个人在一起会更快乐,换句话说,彼此忠于对方在这个年代是不容易做到的,尽力而为,如果没有什么事情,就算他查看也不会有什么关系,时间久了他查不出什么也就不会再这样了。
妻子也应该感到幸福,他是因为关心你,怕你离开他才这么做,如果他对你的任何行为不闻不问,你会很放松很开心吗,他只是过渡紧张你而已。
美眉
夫妻之间是有隐私权的。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Never Say Never
法律上赋予的隐私权是肯定有的,只是具体到自己的问题时候,尤其你们是夫妻,你也不能依靠法律呀。
你可以好好的和你丈夫谈谈。
再说了,你qq上什么都没有的话,让他去查好了,有什么可害怕的。
如果有问题,我就不说了。
千里求姻缘一线牵
有,虽然和你在一起了,但是也是有自己的生活空间和个人隐私的,没经过允许不能擅自乱查看,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你应该要相信自己的妻子,而不应该有怀疑的想法!
rock-tree
严格意义上说,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一、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学术界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尚无定论,许多人将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种。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以下简称夫妻知情权)与平常所谈的知情权有所区别,它是指配偶之间基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应属于配偶权的范围之内。
作为最为紧密的姻亲,夫妻关系仍是目前社会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为了保证夫妻关系的存在和稳定,夫妻之间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这种知情应当达到相当深刻的程度。
这种知情是双方当然享有的权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此予以明文规定。夫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个人喜好、生活经历、身体情况等。如果我们认为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话,那么此范围中最为重要的或最为核心的,应当是相互之间对夫妻感情的忠实情况,即双方对忠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对这一规定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忠实义务应当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实、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实、对家庭负责、对对方予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内财产共同享有等方面;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或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所以区别其它身份关系的根本性标志。基于此原因,本文中将仅仅讨论夫妻在狭义的忠实义务方面的知情权。
应该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个人的思想,平常所说的“婚外情”或“婚外恋”,如果一方仅仅和第三方有内心感情上的恋情,而没有为性行为或者其它过于亲密的不合适行为,法律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只有出现了与第三方的婚外性行为或其它过于亲密的行为例如亲吻、拥抱等,即我们俗称的“越轨“,才能说过错方违背了法律意义上的忠实义务。
二、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的协调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它具有法律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基于配偶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而产生,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它应包括配偶姓名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互相协作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其它权利。婚后,夫妻一方虽然不是对方的财产,但并不意味着他(她)就是自己身体的绝对所有者,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对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诚。结婚就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双方同时相对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体的权利,也不能随意到婚外去寻找肉体的快感,更不允许第三者的介入,因为夫妻双方相对拥有对方身体的所有权、同居权以及对忠诚的维护权,“事实上,现代婚姻是一种配偶身体的‘双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为配偶双方设定了相互占有对方身体和性的权利,这种‘双向占有的权利’在婚姻法里被表述为‘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婚内的权利义务在婚外则可被置换为‘配偶的身体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体和性的义务’”。[20]所以,现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配偶婚外的性绝对自由。夫妻双方除了拥有自己的身体以外,又相对拥有对方的身体和性。这在我国《婚姻法》体现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而广义的婚外恋是指已婚夫妇与配偶之外的异性间的恋爱乃至同居、重婚行为。可见婚外恋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果仅仅是精神上的恋爱,而没有婚外性行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权,比如,配偶一方通过偶然的机会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记,在日记里发现,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恋情,但日记里并没有关于任何婚外性行为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记本为证据向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对方进行过错赔偿呢?或者是通过查看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了解上述情况?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对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踪拍照或请所谓的“民间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这一类民间侦探机构予以调查取证,通过取得的证据照片足以证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恋的,这类证据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这种取证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轨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