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

张鹏

张鹏

法律主观:


1、继承从被 继承人死亡 时开始。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4、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
5、 无行为能力人 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 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6、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 :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 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 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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