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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为了防止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不会第一时间发给离婚证,而是给予30天的冷静期,如果在30天内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一、办理离婚需要的材料:
1、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子女出生证、户口本;
4、财产权属证明、债务清单;
5、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的其他材料。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一般当场发放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准备好立案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庭审查,若符合立案的,一般会当场立案;立案后法院会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
二、办理离婚的流程如下:
1、协商离婚的,双方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的,需要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后,会下达判决书,判决离婚的,判决书生效之日双方离婚。
三、离婚程序的概述:
1、离婚程序,是指配偶间解除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
2、在中国主要有两种程序:
(1)行政程序。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_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2)诉讼程序。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撤诉处理,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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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为了防止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不会第一时间发给离婚证,而是给予30天的冷静期,如果在30天内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夫妻双方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就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形成离婚协议书,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民政局发放离婚证。离婚协议一旦在民政局备案即发生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条款,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如果夫妻双方如果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可以准备上述资料并草拟离婚起诉状,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和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均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可可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这一具体问题,我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书面签订离婚协议(申请时提供初审,不需要签订;在申请发给离婚证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消失的记忆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不会第一时间发给离婚证,而是给予30天的冷静期;
3.如果在30天内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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