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理
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对抚养权有争议的,子女抚养权判决原则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司法解释部分规定在实践中已经略有调整,但仍现行有效。根据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更加依赖母亲,因此一般判决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其他重病并且久治未愈,或者母亲有其他不适宜和子女生活的情况,这时,法院可判决子女随父亲生活。如果父母对两周岁以下子女有协议约定随父亲生活,人民法院应判断跟随父亲生活对子女的成长和健康有无不利的影响,如没有,法院可准许子女随父亲共同生活。超过两周岁的子女,父母都争取抚养权的,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优先原则:没有生育能力的一方优先,子女跟随其共同生活时间更久的一方优先,子女随其父母(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更久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仍愿意继续照顾其子女的一方优先,无其他子女的一方优先,总而言之,对子女成长更有利即优先。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均争取抚养权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