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林
关于“离婚前把钱消费完是否可行”问题需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消费情况判断,如果是用于正常生活是可以的,如果是恶意花高价买价值低物品等非正常的消费属于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是不可以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转移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等,以为转移了财产就可以万事大吉。实际上转移财产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结果却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务必谨慎,虽然手段“高明”,如果留下证据可查那就要自食其果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