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 冰 情 浩
法律主观:
根据《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 离婚 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 共同财产 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 结婚 后一直上班工作,下班后在家中料理家务、为原告洗衣做饭,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结婚的_______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 综上所述,从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求驳回原告的 诉讼 请求。 不服 一审 判决 离婚诉讼 的被告或原告 代理 人一般会陈述 离婚案代理词 ,表明为何坚持上诉。上述案例被告为不同意离婚,通过原被告双方日常生活感情、生育问题、购 买房 产等方面说明他们之间是有婚姻感情的,无需离婚。关于财产问题,代理人表示被告属于无过错方,不应少分或不分得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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