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开心每一天。 发布日期:2023-08-29 03:44:03 浏览:431
龙岩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加快本市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拆迁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附有的房屋,附、构筑物(集体土地上需拆迁的须先征用变更土地使用权属)的应遵循本规定,并向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四条 办理拆迁程序 (一)核实动迁范围内的户数、人口;核实住宅和非住宅的面积及使用情况;核实各不同结构房屋的面积; (二)拟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计划; (三)对动迁房屋,附、构筑物初步评估; (四)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 (五)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完成动迁房屋,附、构筑物面积项目和评估定价与被拆迁人见面核对工作; (六)公布补偿安置情况; (七)发布拆迁公告; (八)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九)实施动迁房屋,附、构筑物的拆除; (十)组织回迁,验收拆迁档案。 第五条 申请拆迁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手续资料 拆迁人按基建程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先完成本规定 第四条(一)至(三)的工作,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拆迁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手续和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旧城改造批准文件、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情况证明书; (二)规划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动迁房屋1:100拆迁平面图; (三)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平面、剖面、立面图纸; (四)周转过渡房的地点、面积、总平面图; (五)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委托拆迁的须有委托手续附件; (七)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和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单位和个人需自行拆除房屋的,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旧城改造批准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危房鉴定书,以及房屋拆除安全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自行拆迁。 第六条 因拆迁引起的户粮关系迁移、转托、转学、供水、供电、邮电、有线电视的停供和管线迁移、重新立户,营业执照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和迁址开户,被拆迁人搬家和旧房料迁运的汽车入城等,公安、粮食、教育、供电、供水、邮电、广电、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支持,及时解决并办理有关手续。 依法执行强制性拆迁时,公安、规划、土地、城管等部门以及当事人的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应派员到现场协助和见证。 第七条 对有条件的区域或市政、公益事业、特殊建设项目,可实施统一拆迁。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拆迁的思想动员工作。 第八条 为了确保行人、周边房屋和其他设施的安全,拆迁址属临街和临交通通道及住宅区的,在批准拆迁后,由拆迁人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向城管监察部门申请并由城管部门指导建立拆迁隔离墙。其费用由拆迁人负责。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必须严格做到“八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房屋结构面积、项目和补偿金额,安置房的坐落、朝向、层次、房号,安置地的坐落、朝向、位置,安置面积,腾房搬迁和选择安置的序号,拆迁奖励,家庭人口均应在拆迁址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举报投诉。 第十条 在拆迁安置时对过渡房、安置房、安置地的地段坐落、层次、房号、台位的选择一律实行谁先搬迁腾房谁先选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于营业性用房的安置,因旧城改造商品性开发拆迁的不改变使用性质。因市政设施、公益事业和特殊建设项目的拆迁,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安置的,应报请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在本地的,拆迁人须书面征求产权人对产权补偿安置的意见。房屋产权人在国内的,应在书面征求意见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答复;房屋产权人在国外或港、澳、台的,应在书面征求意见书发出之日起40日内答复。逾期未予答复或确实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视为产权纠纷,经申请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将安置房或补偿费交拆迁主管部门暂行代管后,可依法先行拆迁。 第十三条 对有条件的拆迁项目鼓励采用货币还迁形式安置。货币还迁安置即以批准的安置房或旧城改造商品性开发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商品价,减去应补差价后发付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商品房安置。 对有条件就地就近安置的拆迁项目,允许被拆迁人在以货币还迁安置后退款就地就近安置。但被拆迁人应在领取补偿安置款时申明,并与拆迁人签订协议书。 第十四条 拆迁小部分房屋而不影响居住的,给予作价补偿,不作安置。 第十五条 对实行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的房屋,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面积计算以拆迁时核实的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因参加拆迁动员会议、办理手续、搬迁和拆除房屋的,由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图纸的测绘,应由专业机构负责,并通过市测绘主管部门质量鉴定后方可使用。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不得测绘;测绘人不得参与面积计算和评估定价。 第十八条 拆迁协议书、估价表、补偿汇总表等文字表格,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安置后的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调换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拆迁人委托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或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由个人申请办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办理。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拆迁,可参照本规定和安置补偿标准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重点工程、市政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中,市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按明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施行。
妙音 发表于 2023-08-29 05: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