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和孩子抚养的问题

陈国卫

陈国卫


1.真的做得很绝。一句话,所有都是婚前财产,婚后完全没有工作,无财产。


2.法律来说,你的财产一分不用牺牲。不过个人觉得你说话说得太难听,什么叫做:“孩子的妈妈尽不到哺乳的义务”,其实她不是不想尽,只是没有能力,而且为了孩子好,也不能哺乳,这不能作为你指责她的借口。另外,她生病也不是自己想的。起码她也为你生了个孩子。


3.财产分配,根据新婚姻法,如果你能证明汽车是你婚前全款购买,那么你的存款、房屋、汽车都不用分割,只是房屋的贷款方面,在结婚后,还了多少贷款,女方可以要求每月还贷金额的一半作为共有财产分配。当然,由于你自认婚后完全没有收入,也没有存款,女方可以要求婚后所有房贷和婚后所有共同生活支出,孩子的生养费用,你都需要支付。


4.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法院诉讼解决,一般都会判决给母亲(由于孩子尚在哺乳期),不会因为母亲不能母乳抚养就改变的。按法律,你需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


5.如果女方没有其他住房,可以要求继续住在你的房子里。


6.忘记说一点,如果孩子未满一周岁,原则上法院不支持离婚。

A迦勒

A迦勒

如你所诉,房产和汽车应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存在你父亲名下的欠款属于你父亲的可以不必分割,至于彩礼,既然已经结婚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再有就是你们婚后的共同收入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孩子处于不如其应有女方做监护人,抚养费应协商解决,做多不超过对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
十。

*微雨燕双飛*

*微雨燕双飛*


一,孩子按理是该由女方抚养,但考虑到女方的特殊情况男方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二,存款也是你婚前的收入 那么存款就还是你的,车由你出全款就还是你的,房子是你付得首付,婚后应该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就应该是共同财产,只是你的比例较大,装修也是你家人出的钱 这样法官会多判给你一部分的,

小琦

小琦

天津李律师(婚姻法专家):

孩子虽然不满2周岁,但夫妻双方都有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机会和手段。诉讼策略运用得当可以胜诉。房屋和汽车都属于婚前财产,离婚后无需分割。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李律师始终坚持为天津市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

抬头望望天空

抬头望望天空

陕西省西安市方强律师事务所回答:

根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知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


⒈ 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⒉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⒊ 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⒋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⒌ 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是04年颁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⒍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


⒎ 父母自身丧失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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