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小陆香香。 发布日期:2023-05-24 11:56:07 浏览:425
芦子 发表于 2023-05-24 12:15:34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细解)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应到哪里起诉
关于《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送审稿)》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意见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府办转来《关于征求及相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对贵局起草的《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及4个相关配套制度提出修改意见。贵局已于2011年4月13日向我中心发出《关于征求及相关配套制度意见的函》,我中心已于2011年4月18日向贵局相应发出《关于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修改意见》。鉴于我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并没有在市府办转来的送审稿中体现,现将我中心2011年4月18日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发给贵局,供贵局参考研究。
附:关于《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送审稿)》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修改意见
二O一一年 月 日
关于《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送审稿)》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修改意见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贵局《关于征求及相关配套制度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一、《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送审稿)》的修改意见1、第二十条第(三)点与国务院条例规定不符,建议修改为“征收国有单位的房屋只进行货币补偿”。2、第五章附则增加房屋征收后的土地管理方式,增加条款“第四十五条 房屋征收后的土地应依法进行供应,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法律依据:粤府办〔2003〕34号文。二、《梅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试行)(送审稿)》的修改意见房屋征收整体工作未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 “权力下放、重心下移” 的工作体制要求,建议重新明确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区政府工作职责。三、《梅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试行)(送审稿)》的修改意见1、第四条第(三)点与国务院条例规定不符,建议修改为“征收国有单位的房屋只进行货币补偿”。2、第八条第(三)点非房屋征收部门职责,此条款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建议删除。3、第八条第(四)点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已建房屋剩余间距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仍应按具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4、第十条第(一)点建议增加房屋产权人解除租赁损失补偿。5、第十三条应延续东片改造等项目征地的做法,建议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房屋,按规定时间搬迁的才给予奖励。6.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征收集体土地中拆迁农民住房的,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具体由梅江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法律依据:国土资发〔20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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