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庭前法庭调解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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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是调解的结果并不一定是双方和好,只要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了。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和好,可以由原告方撤诉。如果双方在调解中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制作 离婚调解书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需要法院及时开庭审理,不能久调不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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