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异前财产分割律师

提问人:叶南来。     发布日期:2023-07-18 04:20:03     浏览:856

最佳回答

根据您的问题,您想了解婚姻法中关于离异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处理财产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期间的贡献、抚养子女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财产分割。具体分割原则如下:

1.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股票、房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2. 个人财产: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或者婚后各自因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

3. 抚养子女的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抚养子女的需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4. 照顾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适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5. 债务分担: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有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与其无关,可以请求对方承担全部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财产分割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来确定。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顺其自然赵红伟     发表于 2023-07-18 04: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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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亲依约变更共有人 女儿诉分割财产未准

父母离异,父亲在依约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自己与11岁女儿共同共有后,女儿向法院起诉变更自己的抚养权为母亲所有,紧接着又将生父告上法庭,以自己居无定所为由要求分割与父亲共有的房屋。近日,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最终未支持女儿小玉的诉请。

案情简介

杨某为小玉的父亲,艾某为小玉的母亲。2012年3月2日,杨某与艾某到民政部门结束了双方痛苦的婚姻,约定由杨某抚养小玉,老家的房屋归杨某与女儿共有,面包车1辆归艾某所有,杨某一次性补给艾某10万元。之后,杨某到相关部门将老家的房屋变更为自己与小玉共有,并以该房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10万元,随后将承诺给前妻艾某的10万元履行完毕。同年10月,小玉以杨某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自己的抚养权为母亲享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由艾某抚养小玉,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次年2月,11岁的小玉再次向法院起诉,以自己与外婆居住,距离学院较远不利于学习生活为由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自己与杨某共有的房屋。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小玉无证据证实争议房屋受到侵害或者有流失可能为判决依据,驳回了小玉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玉以杨某擅自将房屋进行抵押,侵害了其作为房屋共有人的权利为由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仍要求分割房屋。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存在特殊情形,即小玉与其父杨某共有的房屋已设定抵押,如果一旦分割,不仅会影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利益。故本案争议的房屋不宜分割,但房屋仍属于小玉与其父共有,小玉可到该房内居住并生活。综上,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离异父亲依约变更共有人 女儿诉分割财产未准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南京拆迁律师

性质
婚前财产可以分为两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是指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这类财产通常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或拥有的财产,这类财产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婚姻前财产

如果您需要在离婚过程中获得法律帮助和建议,寻找一位婚姻法财产分割的律师可能会是个不错的选择。以下是一些您可以考虑的途径:
1. 律师协会:许多地区的律师协会提供免费的律师咨询服务。您可以前往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在其网站上寻找相关信息。
2. 搜索引擎:使用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婚姻法律师”、“财产分割律师”等,可以找到许多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和律师信息。
3. 朋友推荐:如果您的朋友或家人有过类似的经历,可以向他们寻求推荐律师的建议。
在选择律师时,建议您考虑以下因素:
1. 律师的专业背景和经验:您可以查询律师的资质和执业经历,看看他们是否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经验。
2. 律师的信誉和声誉:您可以查询律师的客户评价和口碑,看看他们的服务质量如何。
3. 律师的服务费用:您需要了解律师的收费方式和标准,以便您做出预算和选择。
总之,选择一位专业的婚姻法财产分割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建议,帮助您顺利完成离婚程序。

婚姻法财产分割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财产分配和法律程序,如果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可以选择专业的民事诉讼律师或婚姻家庭律师。这些律师通常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调解和诉讼服务,帮助当事人在财产分配方面获得公正的结果。选择律师时可以参考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律师的经验和专业性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同时,律师的收费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离婚财产分割财产分配律师

夫妻俩自行达成离异协议,分割完毕共有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办理离异。

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方不愿意离异。达不成离异协议,不会判决离异,。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帮扶的法定义务。

一帆风顺     发表于 2023-07-18 06:44:07

不管是几婚,对于离异夫妻的财产分割都是一样的,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能参与分割只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张鹏     发表于 2023-07-18 06:44:09

对于您已经放弃的房子、车子,这些财产是属于离婚时已经处理的财产,不可以再次要求分割财产。

如果您发现有未处理的财产,则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1435285301 南京律师咨询

南方有雨     发表于 2023-07-18 06:44:10

在南京 结婚后户口本显示已婚吗?离婚后显示是离异吗?

风信子     发表于 2023-07-18 06:50:09

离异2年了,感觉离婚财产分割不均匀可以提起诉讼吗

梅子     发表于 2023-07-18 06:51:44

夫妻离婚住房被告不同意分割:要求分割财产一方,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以及财产证明,到本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后共有财产。
婚姻法规定,领取结婚证后,取得财产住房,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离异,一方有权利要求分割婚后共有财产。

追梦     发表于 2023-07-18 07:04:39

同居前的财产,各自归各自,同居后的财产,如无约定,平均分割。

冯氏·至尊     发表于 2023-07-18 04:36:55

新婚姻法颁布前,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Zz     发表于 2023-07-18 04:37:55

分居两年 另一方外遇 离异离婚财产分割

龙哥づ     发表于 2023-07-18 04: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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