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Vanness.Y。 发布日期:2024-03-05 01:52:01 浏览:730
许乃义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婚姻家事和高端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律师业务。现任博爱遗嘱库管委会主任兼专家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秦淮分会培训指导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司法厅特聘“12348中国法网驻场法律服务专家”、南京市鼓楼区政府法务工作室特邀律师,曾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七届民事委员会主任。执业期间曾荣获2008年度秦淮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10年度秦淮区司法局“十佳律师”、2013年度秦淮区司法局“十佳律师”;2013年度南京市律师协会 “优秀业绩奖”;2013-2015年度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案例奖”;2016年度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案例奖”;2017年度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奖”等多项荣誉。主编:《由案说法-细解《婚姻法解释》 业务范围涉及: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的谈判、诉讼;个人或家族财富保障及传承筹划;境内外家族信托设立及寿险规划;家族企业股权设计及优化;个人家事法律顾问;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的起草、见证;公司IPO、收(并)购中的家事问题法律顾问;遗嘱的起草、见证、执行;投资移民跨境资产配置、保护及传承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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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咨询
许乃义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婚姻家事和高端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律师业务。现任博爱遗嘱库管委会主任兼专家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秦淮分会培训指导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司法厅特聘“12348中国法网驻场法律服务专家”、南京市鼓楼区政府法务工作室特邀律师,曾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七届民事委员会主任。执业期间曾荣获2008年度秦淮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10年度秦淮区司法局“十佳律师”、2013年度秦淮区司法局“十佳律师”;2013年度南京市律师协会 “优秀业绩奖”;2013-2015年度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案例奖”;2016年度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案例奖”;2017年度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奖”等多项荣誉。主编:《由案说法-细解《婚姻法解释》 业务范围涉及: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的谈判、诉讼;个人或家族财富保障及传承筹划;境内外家族信托设立及寿险规划;家族企业股权设计及优化;个人家事法律顾问;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的起草、见证;公司IPO、收(并)购中的家事问题法律顾问;遗嘱的起草、见证、执行;投资移民跨境资产配置、保护及传承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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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网站
根据你们离婚的方式确定是否需要双方到场。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到场办理。
起诉离婚的话,如果对方不到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不需要对方到场也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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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双方到场。房产证更名可分为两种情况:有房无贷、有房有贷。1.有房无贷的情形改名字(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后凭工作人员给出的办理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3)办理房产证上更名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2.有房有贷的情形改名字(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2)办理房产证上更名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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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就必须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任意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原告不出庭视为撤诉,被告不出庭法官会缺席审理,所以诉讼离婚中被告是可以不到场的。
南京专业离婚房产律师团队
推荐谢瑛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十五年执业经验,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谢瑛律师非常擅长处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公司股权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处理、子女抚养争夺、遗产继承、涉外离婚等案件,谢瑛律师将其较高的专业水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融为一体,其高水准的婚姻法律服务更是赢得当事人普遍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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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有名离婚房产律师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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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财产分割律师费用
1、计件收费(没有财产需要分割的离婚案件)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
一,在上海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与请律师代理其他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样,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资历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上海打离婚律师案件收费起步价的中等价位一般在5000-10000左右,因此,如果律师起步价开价在5000-10000元范围之内,本律师认为都应当算是非常合理的。至于请哪个律师代理,要看该律师的背景、工作经验、业务水平了,这需要由当事人与律师接触后自己感觉。
2、按标的额比例收(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 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具体计算比例如下: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总之,是离婚需要分割的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3、风险代理(按结果收费) 风险代理,简单的说就是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比例。 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况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一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需要律师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五千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一般在15-30%左右。
4、计时收费: 该种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非诉讼案件,如协议离婚、起草离婚协议书、参与协议离婚谈判、调解等,上海目前律师代理各类非诉讼案件的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二、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
三、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3、其他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由此可知,可按照自己实际需分割财产情况选择计件、按标的额比例、风险代理还是计时收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婚姻房产分割律师
《婚姻法》已经废止,婚姻相关问题需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本来是非常美好的,但是在结婚之后对于物质的过度追求导致双方的矛盾会越来越多,最终矛盾激化就会走向离婚的道路,在离婚的过程中,婚姻法就是在保障双方的权益都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
阿萨姆 发表于 2024-03-05 02:12:12
南京 房产 离婚 分割怎么处理 在新 婚姻法 中,针对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因为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针对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有了重新的部分划分。 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 离婚房产分割 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 房产证 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 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购房 属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擅自卖房造成损失离婚时应赔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 一般认定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财产分割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的。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分割有很多种情况,有些情况房产是要进行分割,有些情况房产有一方是没有任何权力分割的。如果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那么离婚的时候,必须要平均分配,一人一半, 协议离婚 ,财产可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协商,怎么分配都可以。
叶湖北生 发表于 2024-03-05 02:12:23
你好,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解决离婚和房产分割问题。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留言咨询,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丁丁 发表于 2024-03-05 02:12:32
一、单方离婚与双方离婚有什么不同?
法律上并没有单方离婚这一说法。从实践来说,单方离婚就是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与此相应,双方离婚就是夫妻双方都提出离婚。
很多人觉得单方离婚特殊,是因为他们觉得单方离婚的话,法院会很难同意,因此单方离婚的条件也是与双方离婚不一样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没有了感情,没有了在一起生活下去的信心和想法,那么离婚其实对彼此都是有利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婚姻法才规定了,人们不仅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
但是这并不是说离婚就是无条件的。因为很多夫妻可能只是一时的冲动决定离婚,因此法院一般不会立马准许夫妻离婚的请求,而是在经过调解、劝说等程序后,觉得夫妻感情复合已经没有什么希望了,才会准许离婚。
二、单方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单方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可以采取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因此,单方离婚所需要的条件,就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所需要的条件。但是,单方离婚已经表明,只有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因此是不可能采取协议离婚的。因此,单方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
单方离婚需要通过诉讼离婚进行,单方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一般来说,如果存在下述情形,法院在经过调解无效后,就会准许单方提出的离婚请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这个条件其实包括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重婚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而且触犯刑律,须受刑罚的制裁。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提出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有一方有妻子(或丈夫)还在外面“包二奶”、“养情人”或“养小三”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应互负的贞操义务,无论是过错方还是非过错方提出离婚,都证明一个事实,即婚姻关系已很难维持下去。人民法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过殴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的折磨与摧残。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摧残、折磨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遗弃则指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行为。上述情况的出现,已使得夫妻双方很难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的基础。因此,法律规定了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作出离婚判决。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赌博、吸毒等恶习,要耗费大量家庭财产,并有损身心健康,有恶习者往往沉溺于其中不能自拔,已无法去履行其应尽的家庭义务。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此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应做出离婚判决。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之间长时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则很难相互之间履行相关义务,夫妻关系从而近于名存实亡,故而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理应作出离婚判决。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四项规定,并不能完全概括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婚姻法规定此项兜底条款作为补充。
皮小子 发表于 2024-03-05 02:12:32
法律主观:
南京离婚买房政策是:在夫妻自离异之日起2年内,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的,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可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的,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商品住房及以上的,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法律客观: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X 发表于 2024-03-05 02:12:35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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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财产分割律师费用
1、计件收费(没有财产需要分割的离婚案件)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
一,在上海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与请律师代理其他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样,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资历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上海打离婚律师案件收费起步价的中等价位一般在5000-10000左右,因此,如果律师起步价开价在5000-10000元范围之内,本律师认为都应当算是非常合理的。至于请哪个律师代理,要看该律师的背景、工作经验、业务水平了,这需要由当事人与律师接触后自己感觉。
2、按标的额比例收(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 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具体计算比例如下: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总之,是离婚需要分割的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3、风险代理(按结果收费) 风险代理,简单的说就是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比例。 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况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一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需要律师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五千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一般在15-30%左右。
4、计时收费: 该种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非诉讼案件,如协议离婚、起草离婚协议书、参与协议离婚谈判、调解等,上海目前律师代理各类非诉讼案件的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二、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
三、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3、其他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由此可知,可按照自己实际需分割财产情况选择计件、按标的额比例、风险代理还是计时收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i盼盼美饰 发表于 2024-03-05 02:12:52
法律分析:由于房屋拆迁房产金额巨大,往往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如果是私房,就必须确定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房应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房也应由个人所有。如果是公房,我们应该检查当地拆迁政策,看补偿中是否考虑到了共同居民的因素。拆迁补偿由取得权利一方所有。如果婚后取得公房,赔偿既属于夫妻双方,又由夫妻双方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Aaron 发表于 2024-03-05 02:12:53
可以。
由于南京正在实施限购,离婚后名下没有房产或前套房子贷款已经还完的可以买房,名下有一套房子或有贷款的,首付交百分之五
十。
当事人的房产是不是首套房和离婚多久没有直接的关系,主要看当事人的名下有没有房产,当事人是想享受离婚后买二套房算首套房的待遇,那要看是不是符合条件:
(1)当事人是否是首套房和离婚多久没有直接的关系,要看在婚姻存续间,是否以共同还贷人的身份有购买房产的经历,如果是共同还贷人,那不能算作是首套的房。
(2)离婚后当事人的名下有没有房子产权,如果当事人的名下有产权,不管离婚多久,都不再享受首套房待遇。
扩展资料:
假离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共同财产会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为了逃避税款,于是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丈夫所有。
现实生活中假戏真做的案例时有发生。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金钱至上、利益至上的观念冲昏了部分人的头脑,一旦双方“假离婚”后出现矛盾,夫妻感情再不牢固,一方的婚姻观念再起变化,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结婚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忠诚、相互爱慕,依法纳税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仅仅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而拿婚姻或夫妻感情当儿戏,那么,一定程度上不仅为道德所不容,而且有悖情理,势必会亵渎婚姻。
参考资料来源:
张道明 发表于 2024-03-05 02:12:54
由于南京正在实施限购,离婚后你名下没有房产或前套房子贷款已经还完的可以买房,名下有一套房子或有贷款的,首付交百分之五十
浊酒论清壶 发表于 2024-03-05 02:13:47
可以
王者荣耀国服猴子(东哥) 发表于 2024-03-05 02:13:47
可以。
由于南京正在实施限购,离婚后你名下没有房产或前套房子贷款已经还完的可以买房,名下有一套房子或有贷款的,首付交百分之五
十。
南京最新限购政策:
(一)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随遇而安 发表于 2024-03-05 02:13:47
南京实施购买限制,离婚后名义上没有房地产和前房贷款的人可以购买,名义上有房子支付50%。当事人是想享受离婚后买二套房算首套房的待遇,那要看是不是符合条件:
(1)当事人是否是首套房和离婚多久没有直接的关系,要看在婚姻存续间,是否以共同还贷人的身份有购买房产的经历,如果是共同还贷人,那不能算作是首套的房。
(2)离婚后当事人的名下有没有房子产权,如果当事人的名下有产权,不管离婚多久,都不再享受首套房待遇。
半夢半醒 发表于 2024-03-05 02:13:58
南京2020离婚买房新政策
根据南京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2020年南京离婚买房新政策如下:
1、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1)在夫妻自离异之日起2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可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2)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3)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商品住房及以上的,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2、处在离异状态的人,可以在南京房地产交易中心线下开购房证明,但是需要填写一份《开具购房证明离异情况诚信保证书》,需要交代清楚开具购房证明时前2年的离异情况,填写信息包括了本人、离异配偶、未成年的姓名、身份证号等。
乐怡乐 发表于 2024-03-05 02: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