昱辰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另外,对于夫妻财产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规定: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纵横法律网 李梅胜律师
筠
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
3、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伤亡保险金等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7、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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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由《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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