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
法律主观:
根据规定,以下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由公证机关公证;(二)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凭单位介绍信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4)当事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在符合一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