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何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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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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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律只是用列举的方式指出哪些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使得法律不可能列举穷尽。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可以按照下面的原则进行判断。
(1)从财产的来源分析。凡是婚后工资奖金所得、生产经营收益所得、知识产权收益所得,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从取得财产的时间分析。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继承事件在婚前发生,婚后取得遗产的;婚前完成的智力创作成果在婚后取得收益的,这样的财产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样的财产实际上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实际取得,只不过在婚后才完成占有控制或完善产权手续,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但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的共同所得偿还的,这样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在对这项财产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到夫妻双方谁对房屋的取得做出的贡献更大,做出贡献大的,可以分较多的份额。
(3)从财产的使用性能分析。凡是属于一方生活专用的财产均应视为个人财产,贵重的金银首饰,不论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还是婚后一方赠与对方的,这样的金银首饰都应该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用婚后所得购置的电脑、专业书籍,后为一方所专用,但如果该部分财产价值较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份额较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从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关系分析。凡是基于一方的人格和身份所获得的财产,一般应视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复员军人的专业安置费、医疗补助费等,都是与特定人的身份利益密切相关,是基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取得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也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是为了救济特定人的身份和人格利益所受损失而给予的赔偿。但分配时,应先行扣除因治疗而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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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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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夫妻之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分割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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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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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漂泊的云c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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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是什么?有的时候确实存在先析产再离婚的情况,但多数还是说离婚财产分割的事。离婚时所分的财产是指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并不处理。

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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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夫妻离婚或者对外债务偿还时往往会引起争议。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很明确地列举了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同时,婚姻法也明确的列举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像一方的婚前财产,跟个人人身相关的某些补助费用等,这就使得在发生财产争议时,有法可依。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哪些财产属于个人,哪些财产属于二人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该遵守。当约定财产各归个人所有时,在对外债务清偿时,要是债务人知道这样的约定,则约定也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即只需欠债一方的财产来清偿,另一方的财产没有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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