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言万语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本人认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时,应该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当时没有提出,即视为对权利的放弃,离婚后也就丧失了请求该项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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