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管辖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其中级别管辖作出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在我国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婚姻家庭官司也不例外,在城市由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农村由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认为应当由它受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于一些例外情况,也可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绝大多数婚姻家庭官司都得向被告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是名人或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就得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人一方不在国内,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正在被劳动教养,或正在被监禁,原告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人的案件,一般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这类案件可由被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注销城市户口后的被告的现在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如果只是被告一方被注销了城市户口,由原告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婚案件,一般由重婚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家庭官司,则适用专属管辖,即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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