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雅居士
法律分析:严格的讲,应该是这样。户口薄的个人信息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信息记录。按照户籍管理制度,本着文字记载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原则,结婚后,理应将户口薄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变更为“已婚”。没有及时变更,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就需要变更。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婚姻状况”一栏标注的是“未婚”,那么,又怎么谈得上离婚呢?所以,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保证工作的严谨性和文字资料的可靠性,就应该要求当事人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状况”的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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