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明可以作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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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明可以作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的证据

法律分析: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8、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9、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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