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千骨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范某,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系香港永久居民,香港身份证号HXXXXXX(Y)。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13日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因婚前无深入了解,夫妻感情淡漠,毫无共同语言。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均不予理睬,直至人间蒸发。原告认为双方此前长期分居,形同陌路,后被告下落不明,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婚姻自由权利,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10月日
以上范文供您参考,具体起诉状须根据实际情况来书写,建议委托律师代办离婚案件。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队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马成律师团网!
上一篇:挽救婚姻有哪些方法?
下一篇:妻子婚外情离婚财产分割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