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又嘉
精神病离婚财产的分割:
1、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得分割;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3、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精神病人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精神病人离婚的,那么离婚财产在原则上还是遵守一人一半的原则均等分割,需要考虑精神病人一方离婚后的生活问题,通常会多给与部分的补偿,可以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特殊情况在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均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朝歌夜弦
精神病人离婚财产分割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精神病患方不能有效行使其受权能力,则由代管人或监护人代表行使,分割应考虑婚姻期间的贡献、债务承担等因素。
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对于精神病人的离婚财产分割,应考虑患方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其受权能力。如果患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需由代管人或监护人代表行使其受权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财产分割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一般来说,应当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取得方式、贡献以及债务承担等因素。具体地,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判断:
1. 确认婚姻期间的财产:包括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
2. 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分别确定比例: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是否共同负担家庭开支、抚养子女等,以及财产来源和贡献大小等因素。
3. 考虑离婚后的生活保障及债务承担:需考虑父母、子女、曾经的伴侣等情况,以及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承担能力。
4. 由代管人或监护人代表精神病患方行使受权行为并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如果精神病患方没有设立代管人或监护人,离婚财产分割应该如何进行?如果精神病患方没有设立有效的代管人或监护人,则需要由法院指定临时代管人或监护人代表其行使受权行为,参与财产分割。此外,也可以通过民事调解等方式,协商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进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为财产分割协议提交。
精神病人离婚财产分割需要考虑患方行为能力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管人或监护人代表行使受权行为,并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以实现离婚后的公正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