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开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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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是不认可事实婚姻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是不合法的,不可以登记处理。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事实婚姻的财产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来分:,(一)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财产进行判决;,(二)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应当先补办结婚证,双方有补办结婚证的,财产可以按照婚姻财产分割,双方未补办结婚证的,双方只能算作同居关系,财产只能按照共有财产分割。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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