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终生有效。 发布日期:2023-03-12 19:36:08 浏览:292
枫筱风จุ๊บㄋ 发表于 2023-03-12 19:53:10
农村子女抚养费问题
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一、 判决由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在这里大体介绍一下:
1、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二、 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1、抚养费的标准一定是月工资收入的20~30%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几月几日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3、 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吗?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这种观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三、探视权如何处理和掌握?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四、在什么情况下,另一方可能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五、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六、另一方收入大幅度提高,是提起追加抚养费的理由吗?
如果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不带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比如,又买车又买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额收入。这种情况下,带孩子一方往往会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念头。但是,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付带孩子一方的这种要求的。
七、离婚后,带孩子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带孩子一方在离婚后,不能私自主张,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己姓或他姓。
八、十八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董补民/宁海英
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1. 离婚后非抚养方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答: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长短,可以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主要有以下标准:
(一)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非抚养方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来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20%-30%的比例给付。
2. 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
答:父母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父或母有支付能力的,法院应当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定的抚养费是包含了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因此,如果子女因为额外教育支出,大病医疗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在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
3. 给付方能要求减少抚养费吗?
答:可以。遇到以下情形时,父母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免: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但仍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数额给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或母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 甚至超过原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子女抚养费问题是离婚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上述规定较原《婚姻法》的规定几乎没有变动,说明这些规定是能够适应现实需要的。但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用法律时觉得上述规定不够具体,尚需法官的自由裁量。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第一个问题:离婚后子女就教育费或医疗费单独起诉父或母要求给付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凡是子女就教育费或医疗费单独起诉的案件,只要父母不同意给付,就一律驳回子女的诉讼请求,一概不予支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只要离婚后父母履行了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子女就没有理由再找父母单独要教育费或医疗费,即使诉至法院,也不应获得支持。第二种意见,子女仅就教育费单独起诉父母的,应获得支持;就医疗费单独起诉父母的,则不应获得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仅提到“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项,而没有涉及“医疗费”。第三种意见,不管是子女就教育费或医疗费单独起诉父母的,还是两项一并起诉的,只要请求合理、依据充分、条件允许就一律予以支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近几年来,子女就教育费、医疗费起诉父母的案件数量呈上升势头。分析起来,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每个人都是在追求好的生活环境,这里面也包括教育环境和医疗环境等;第二,父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子女大数额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目前,就审判实践来看,离婚后父母一方每个月给付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大都在2000至4000元之间,少于2000元或多于4000元的情况都是少数。如果父母双方都按上面大多数情况给付子女抚养费,那么该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正好在广州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左右。上述标准的抚养费满足子女的日常吃饭、穿衣等生活费用以及适当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不成问题。但实际生活中,遇到子女入托、升小学或中学、转学等情况,往往需一次性交纳几千甚至上万元的费用,这还不包括各学期的杂费、书费、辅导费等。还有,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就医费用也相应提高了。人吃五谷杂粮岂有不生病之理,子女患个感冒用药就需几十元,连续输几天液则要几百元。如果遇到子女患病需住院治疗,甚至需动手术的情况,其费用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几万元。出现上列两种情况,父母按广州市人均生活水平的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就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了,子女就上列情况诉至法院应在情理之中。但是否一定都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我认为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视父母的实际经济条件。每个父母都疼爱自己的子女,都有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心理,都想为子女创造好的就学条件,子女有病,也是选择条件好的医院。但是,父母在不影响子女正常上学、就医的前提下,一定要考虑自身的实际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不能好高骛远,要切合实际地为子女选择就学和就医环境。
第二,看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果离婚后父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已经很高,如每月在5000元以上,那么一般情况下,子女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
第三,看教育费、医疗费发生的情况。子女要求保护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应是一次性发生或连续发生且数额较大(笔者认为应在2000元以上),而且要有学校、医院的相关票据及明细说明。
第四,看父母对子女教育费、医疗费的发生是否事先知情。父母离婚后不应将两人过去的恩怨转移到对子女的教育等问题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遇到子女升学、患病需住院治疗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尽可能协商解决。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基本都具备的,则子女就教育费、医疗费单独起诉父母要求给付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个问题:有较高固定收入的父母是否应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工资收入也在逐年提高。广州市的一些单位,其人员固定收入已经达到很高水平,其员工的月平均收入可以达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几万元。 尽管目前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这些有固定高收入的当事人遇到的不多,但今后会经常遇到。那么有固定高收入的父母离婚后,是否应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我认为不应该。比如父母一方的月收入固定是20000元,离婚后如按上述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他每月将给付其子女抚养费4000至6000元,这个数字远远超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支出额的标准。作为一个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其每月的正常花费,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达到4000元的。如果父母双方的月收入都固定在20000元以上,那么其子女每月可支配的抚养费将在8000元以上,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我认为凡离婚后父母的固定收入明显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的,如上列所举月固定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情况,即为“特殊情况”。遇到这种“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比例,具体计算至子女的抚养费每月不超过5000元即可。父母如遇子女所需前面提到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情况,可另行给付。
第三个问题:离婚后没有收入的父母,其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会遇到一些当事人提出自己没有收入,生活靠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资助,离婚后无法给付子女抚养费。经核实,这些当事人的确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收入,那么他们离婚后按什么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呢?我认为,以上问题应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首先,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以父母没有收入为免除条件。其次,父母没有收入的情形是否因其丧失劳动能力所致?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父母是残疾人,不管其残疾是先天造成还是后来所致,导致他们没有劳动能力,从而没有收入,他们离婚后也就无法给付子女抚养费。但是有这种情况的父母可凭残疾证明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俗称“低保”),其子女也相应地享受这种“低保”待遇,加上教育部门对这些特困家庭的子女采取减免收取学费的办法,政府基本上解决了特困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问题。但是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收入并不是因自身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所致。他们中的有些人从小娇生惯养,长大后好逸恶劳,没有工作也不思努力,结婚后仍习惯于靠父母或他人的资助生活,没有家庭的责任感;有些人原有固定的收入,由于单位不景气而失去了工作岗位(俗称下岗);还有些人是农民,但由于村委会将土地集体出租或转让,没有可承包的土地而闲在家里。上列当事人均应凭自身的劳动能力,积极寻找就业机会,一方面可自食其力,另一方面也可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具体到他们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及执行问题,应保证在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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