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开心每一天。 发布日期:2023-04-16 01:48:03 浏览:216
李婷 发表于 2023-04-16 02:05:01
一、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条文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无争议)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争议)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争议)
重婚罪
一、基本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在其婚姻持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人;再就是相婚者,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即有配偶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相婚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本罪侵害的客体为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婚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有配偶
所谓有配偶是指已经结婚,并且与其结婚的一方还健在的情形。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为,有配偶的人应当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
(二)以夫妻名义同居与本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问题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本罪包括以下基本情形。一是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包括有配偶与他人与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
不具备以上基本情形的,一般不能构成重婚罪。比如有配偶而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姘居的;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不能构成本罪。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欺骗,认为对方无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由有配偶一方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基于某些确实合理的依据,认为配偶已经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一般也不构成重婚罪。
自己明知没有经过依法登记的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没有经过依法登记的事实婚姻而与其结婚的,一般情况下不宜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两次及以上均为事实婚姻的,一般也不宜以重婚罪定罪处罚。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方某重婚案”[①] ,方某与同村女青年王某未办理登记手续举行了结婚典礼,此后二人便于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方某结识小学教师李某后与其登记结婚也生下一个女孩,王某以重婚罪告发方某,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年,方某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方某与王某同居时未到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属于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的所指的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二审人民法院因此依法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方某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虽然这两种罪都归类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也都具备破坏他人婚姻的成分。但前者侵害对象为一般公民;而后者的侵害对象则为现役军人。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取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在犯罪行为中,前者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后者包括所有同居行为。比如上海市闸北区“王某重婚案”[②],被告人王某与妻子张某登记结婚后,结识了38岁的东北来沪女子朱某,两人很快坠入情网,并在青云路、芷江西路等处借房,长期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居委会、邻里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王某妻子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四、处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本文禁止转载)
[①]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厅《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
[②]马骋《以夫妻名义同居三年 王某构成重婚罪被判1年6个月徒刑》,载2001年4月13日《解放日报》。
重婚罪
重婚罪
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董补民/朝格巴特尔
重婚罪
婚姻法 律师
有婚姻法,出规的吃亏。严重了要判重婚罪
新 尚 人 发表于 2023-04-16 04:12:03
男方出轨且和小三有孩子,这属重婚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应按重婚罪判刑。
yona-二分之一 发表于 2023-04-16 04:12:15
只有婚姻法,没有事实婚姻法,而且现在也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了,除了刑事判决重婚罪的时候会认定属于该情形
我是神 发表于 2023-04-16 04:12:20
属于犯罪,根据婚姻法规定,这是违反了婚姻中的重婚罪!
Super 发表于 2023-04-16 04:12:24
如果是婚内出轨并且生下孩子,这种行为就是犯有我国婚姻法的重婚罪,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
宋怀成 发表于 2023-04-16 04:12:27
婚姻法规定九四年以前在一起过日子的视为事实婚姻,再与他人结婚属于重婚罪。
ぃ回忆、那些往事ぅ 发表于 2023-04-16 04:12:28
随遇而安 发表于 2023-04-16 04:13:24
筠 发表于 2023-04-16 04:13:24
自由行走的云 发表于 2023-04-16 04:14:27
guofay 发表于 2023-04-16 0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