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资购买房子所有权认定

提问人:最好的你。     发布日期:2023-06-13 07:28:02     浏览: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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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怎么认定

案情

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夫妻关系不和。2008年,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款10万元,借款人王某”。后李某向王某催要该款,王某未还。李某以王某与孙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付还。王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孙某辩称:对王某向李某借款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同意共同付还。李某就该借款是否已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未能举证。

分歧

审理中,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王某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清风叙来     发表于 2023-06-13 09:30:32

其他回答

案情

陈某和兰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2002年5月24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前,虽然双方相处七年,但是由于彼此性格志趣不投,婚后也不能和睦相处,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09年8月,陈某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兰某的婚姻关系,兰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同居期间,以兰某名异购买的房屋权属争持不下。


庭审中,陈某主张位于南宁市新阳路100号新阳路公寓C栋2单元101号房及杂物房为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解除婚姻关系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兰某则辩称,争议房屋是其于1997年2月以按揭方式向南宁三元物业有限公司购买,购房款共152434.82元(其中101号房136996.82元,杂物房15438元),于2002年6月21日取得发票,于2002年9月7日取得该房房产证。经评估,房屋及杂物房合计价值329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兰某曾于2001年5月15日向南宁市原永新区法院,请求解除与陈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永新区法院判决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但由于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和好并准备去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财产自行协商解决,故法院未对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认定陈某和兰某非法同居期间,兰某购买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陈某与兰某离婚;位于南宁市新阳路A公寓C栋2单元101号房及杂物房属兰某所有,由其给予陈某补偿款3000元。


评析


陈某和兰某自由恋爱结合,但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互相信任和尊重,发生矛盾后又不能及时沟通解决,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陈某坚持要求离婚,兰某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准许。


本案中,位于南宁市新阳路A公寓C栋2单元101号房及杂物房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房屋虽在陈某和兰某同居期间购买,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能仅凭存在同居这一事实确认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财产为共有。法律规定,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陈某主张争议房屋其有份出资购买,但并未能举证证明,根据查明的房屋购买时间及房款交纳情况,应确认该房为兰某个人婚前购买财产。


二、陈某和兰某于200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购房款发票于此后一个月(2002年6月21日)开具,兰某称该房每季度支付按揭款5000多元,全部购房款152434.82元均于婚前付清,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陈某则称每月支付按揭1000元左右直到2002年9月方才交清购房款但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综合原、被告陈述及发票开具时间,法院认定婚后原、被告共同支付房屋按揭款1250元,其余购房款151434.82元为被告婚前支付,夫妻共同还款部分所占比例为1250÷152434.82=0.82%。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酌情确定兰某应补偿陈某3000元。


三、庭审中,陈某主张兰某曾于2006年3月4日书写“同意现住房离婚各一半”,据此认为其有权依约定取得一半房产。对此,法院认定该约定属离婚协议,就其性质而言以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本案陈某和兰某实际上并未依约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仍继续共同生活达三年多,条件并未成就,故陈某这一主张缺乏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非法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房子不能认定共有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怎么认定

案情

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夫妻关系不和。2008年,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款10万元,借款人王某”。后李某向王某催要该款,王某未还。李某以王某与孙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付还。王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孙某辩称:对王某向李某借款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同意共同付还。李某就该借款是否已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未能举证。

分歧

审理中,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王某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怎么认定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可能会引起另一方的伤害和不满,从而导致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出轨是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婚姻中的过错方。
如果出轨方提出离婚,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等责任。如果双方离婚协议无法达成,出轨方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当以家庭共同财产为基础,并依据各自贡献、财产来源、债务承担等情况进行合理的分割。
对于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抚养子女的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出轨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 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车辆等,产生的相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承担的债务。例如夫妻个人消费、个人创业所产生的贷款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3. 夫妻担保债务: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例如夫妻为亲友提供的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担保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一方清偿了共同债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夫妻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对方不负清偿责任。夫妻担保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为个人名义借款的,可以免除承担清偿责任。
在具体的债务认定上,需要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来源、用途以及夫妻之间的约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如果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认定

在中国的刑法中,婚外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罪名,因此,就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的行为本身而言,是没有犯罪责任的。然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如果一方出轨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妨碍了家庭责任的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要求离婚或者要求追究出轨方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或民事诉讼案件中,出轨行为可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但不代表出轨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有罪吗

请问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买的房子(产权证是父亲名字),几个月后后来又加了子女名字,那子女离婚后房子怎么分割?

崇明     发表于 2023-06-13 09:51:59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原则上平均分割

李妍     发表于 2023-06-13 09:52:03

房子是结婚登记前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认定房屋权属归男方,但应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依法分割后折价支付女方。

一切顺利     发表于 2023-06-13 09:59:17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均分,有过错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回归宁静山林     发表于 2023-06-13 09:59:56

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拥有一半的所有权

白鹤的白;;     发表于 2023-06-13 10:14:15

你好,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微淘     发表于 2023-06-13 10:14:31

当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时,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花仙子     发表于 2023-06-13 10:14:31

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Y顶你GUO肺     发表于 2023-06-13 07:44:51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看房屋具体情况吧!

陈国卫     发表于 2023-06-13 07:45:41

个人股票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

姚博远妈妈     发表于 2023-06-13 07: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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