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例

提问人:月。     发布日期:2023-06-14 10:48:08     浏览: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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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6日、1月7日,被告H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时近期限,H公司等筹措还贷款项。同年7月1日,原告林某通过其公司网银账户,将1400万元汇至H公司账户。同日,相关当事人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载明的借款人为H公司、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及D公司。

被告董某与被告周某于2002年2月结婚。2011年7月5日,董某与周某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称因经济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约定将房产归周某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若有债权债务各人名下自行承担或享有。同日,该两被告在民政部门办妥离婚手续。

H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股东为被告董某、胡某和张某,对应的股份分别为50%、30%和20%。2012年7月31日,胡某将其30%股份转让给被告董某,H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被告董某占80%,张某占20%。同年7月,被告H公司在年检中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一份报告,称其公司开发制造的SET脑功能检测系统医疗设备,因尚未取得国家注册批文而不能买卖,所以该公司未发生销售。

原告林某要求《借据》上列明的借款人还款付息,同时以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董某、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周某对被告董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董某辩称:其未向原告借过款项,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辩称:因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无需对董某承担连带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虽发生在被告董某、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借款用于被告H公司经营,借款发生时被告董某在被告H公司的股份为50%,被告周某无股份,并且被告H公司的产品因未取得国家注册而尚无销售。同时就涉案借款而言,现有证据也难以证明被告董某、周某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借款不宜认定为被告董某、周某夫妻共同债务,对被告周某的辩称予以采信。法院判决被告H公司、董某和D公司归还原告林某借款1400万元,并自2011年7月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朱俊凯律师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财产的调整,更涉及到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只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用途推定规则、合意推定规则和身份推定规则。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都规定了凡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凡夫妻双方名义所欠债务,或者虽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但经过对方同意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举债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即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三项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尤其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冲突与矛盾。要求债权人根据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证明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收益实际用于夫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债权人尤其是善意债权人来说很不公正。从夫妻内部来说,一方根据用途推定规则的抗辩理由很容易成立。由此容易诱发夫妻双方相互串通,以离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道德风险。而身份推定规则将举证责任几乎绝对地分配给了否认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只有当他(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采取了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才无需共同承担债务。其举证责任甚至比用途推定规则推定中的债权人还要严苛。审判实践中,也由“过去更多的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发展到“更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

为消弭三种推定规则的冲突,各地法院也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例如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债务的除外。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债权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意见以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为原则,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还是没有减轻。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要求债权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私营经济发达、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会冲击社会本已脆弱的诚信体系。有鉴于此,又有观点提出另一种规则体系,即以身份推定规则为原则,以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予以衡平、修正,即凡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均抗辩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情形下,由夫妻双方共同举证;在举债一方抗辩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推定体系对各方的举证责任作了较为合理的分配,不至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本案审理中,法官正是根据这种体系,在董某坚持借款非其个人,而为H公司行为的情形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周某。周某提供的H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因研发的医疗设备尚未取得批文而未有销售业务。无销售即无利润,董某未将其在H公司的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周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借据》上相关被告的签名、盖章方式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涉案借款的债务人为被告H公司、董某和D公司,判令相关被告共同还款付息。


Tenger     发表于 2023-06-14 12:29:26

其他回答

债务纠纷法院调解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在此之中法院行使的权利又有哪些?在此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债务纠纷法院调解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达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案外人吉某自愿为吴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庞某对此亦予以认可,海安县人民法院遂据此制作出民事调解书,直接将案外人吉某在调解书中列明为“担保人”。

庞某是一位退休教师,2004年6月10日,吴某因缺少资金而向庞某借款3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半年,并向庞某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吴某未能按约还款,庞某追要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吴某承诺分期归还借息 32000元,庞某表示同意,但怀疑吴某的履约能力,吴某遂提供案外人某小学教师吉某为其提供担保,法院征求吉某的意见,吉某表示为吴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庞某亦予以认可。

债务纠纷法院调解案例

2011年1月6日、1月7日,被告H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时近期限,H公司等筹措还贷款项。同年7月1日,原告林某通过其公司网银账户,将1400万元汇至H公司账户。同日,相关当事人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载明的借款人为H公司、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及D公司。

被告董某与被告周某于2002年2月结婚。2011年7月5日,董某与周某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称因经济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约定将房产归周某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若有债权债务各人名下自行承担或享有。同日,该两被告在民政部门办妥离婚手续。

H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股东为被告董某、胡某和张某,对应的股份分别为50%、30%和20%。2012年7月31日,胡某将其30%股份转让给被告董某,H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被告董某占80%,张某占20%。同年7月,被告H公司在年检中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一份报告,称其公司开发制造的SET脑功能检测系统医疗设备,因尚未取得国家注册批文而不能买卖,所以该公司未发生销售。

原告林某要求《借据》上列明的借款人还款付息,同时以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董某、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周某对被告董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董某辩称:其未向原告借过款项,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辩称:因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无需对董某承担连带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虽发生在被告董某、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借款用于被告H公司经营,借款发生时被告董某在被告H公司的股份为50%,被告周某无股份,并且被告H公司的产品因未取得国家注册而尚无销售。同时就涉案借款而言,现有证据也难以证明被告董某、周某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借款不宜认定为被告董某、周某夫妻共同债务,对被告周某的辩称予以采信。法院判决被告H公司、董某和D公司归还原告林某借款1400万元,并自2011年7月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朱俊凯律师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财产的调整,更涉及到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只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用途推定规则、合意推定规则和身份推定规则。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都规定了凡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凡夫妻双方名义所欠债务,或者虽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但经过对方同意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举债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即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三项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尤其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冲突与矛盾。要求债权人根据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证明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收益实际用于夫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债权人尤其是善意债权人来说很不公正。从夫妻内部来说,一方根据用途推定规则的抗辩理由很容易成立。由此容易诱发夫妻双方相互串通,以离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道德风险。而身份推定规则将举证责任几乎绝对地分配给了否认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只有当他(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采取了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才无需共同承担债务。其举证责任甚至比用途推定规则推定中的债权人还要严苛。审判实践中,也由“过去更多的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发展到“更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

为消弭三种推定规则的冲突,各地法院也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例如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债务的除外。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债权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意见以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为原则,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还是没有减轻。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要求债权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私营经济发达、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会冲击社会本已脆弱的诚信体系。有鉴于此,又有观点提出另一种规则体系,即以身份推定规则为原则,以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予以衡平、修正,即凡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均抗辩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情形下,由夫妻双方共同举证;在举债一方抗辩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推定体系对各方的举证责任作了较为合理的分配,不至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本案审理中,法官正是根据这种体系,在董某坚持借款非其个人,而为H公司行为的情形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周某。周某提供的H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因研发的医疗设备尚未取得批文而未有销售业务。无销售即无利润,董某未将其在H公司的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周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借据》上相关被告的签名、盖章方式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涉案借款的债务人为被告H公司、董某和D公司,判令相关被告共同还款付息。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例

2012年7月3日,康先生为朋友的一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一个签字却把妻子陈某卷进了一场官司。

该笔借款到期后由于康先生的朋友无力还款,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将康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康先生夫妇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法庭上,对于康先生的妻子陈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争论激烈。康先生对自己应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但其与妻子陈认为,该债务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仅为康先生个人的担保债务,因此,作为妻子,陈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郭先生则竭力主张康先生夫妇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务人知道该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3年9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担保人康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债权人郭先生人民币2万元,同时驳回了郭先生要求陈恬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那么,以丈夫名义作的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表现为: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务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言的,比如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货款等等,以个人名义间接欠下的债务(如因继承遗产而继承的债务、因主债务人没有还款导致的担保债务)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广州朱俊凯律师评析:

本案中,妻子陈无共同担保的合意,康先生以个人名义欠下的担保债务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康先生为朋友向郭先生借款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担保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借款人本人,陈并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康先生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康先生与陈恬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


The disputes over the common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in the Marriage Law are mainly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categories:
1、夫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未明确约定,则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借款的用途和夫妻双方的意思行为,判断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夫妻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而借款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但夫妻双方有证据证明借款,则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借款的用途和夫妻双方的意思行为,判断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3、夫妻双方担保他人债务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担保他人债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担保的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In summary, if the husband and wife have not reached an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debts, the court will judge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 of the loan and the intention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离婚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般需要根据离婚协议、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具体内容来处理。如果离婚协议、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明确规定了债务的承担方,那么应当按照协议、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约定执行。如果离婚协议、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未明确规定债务承担方,那么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分配情况、债务性质等因素,确定债务的承担方。在解决离婚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离婚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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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是福     发表于 2023-06-14 13: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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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华     发表于 2023-06-14 13:14:40

有很多,比如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等等,您想了解什么?

杨书民     发表于 2023-06-14 13:17:30

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HJ     发表于 2023-06-14 13:20:39

我想问一下关于债务纠纷的案件,男人在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借了别人的钱,用途不明。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刘娜     发表于 2023-06-14 13:23:09

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Yuan     发表于 2023-06-14 13:26:01

你好,律师。我想打听一下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债务纠纷

Martin     发表于 2023-06-14 11:05:08

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为尔而来     发表于 2023-06-14 11:05:19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蓝若棂     发表于 2023-06-14 11:05:35

你好,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姚博远妈妈     发表于 2023-06-14 11: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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