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_^*田田。 发布日期:2023-06-23 17:20:04 浏览:375
信敏功所解读:交易不安全,“善意取得”来帮忙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商品交易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何谓“善意取得”,下面我所将为大家做简单的介绍。
一、何谓“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因为占有人在保管该物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该物时出于善意并非恶意。如果不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反而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对于善意取得的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除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其他都可以适用。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X 发表于 2023-06-23 18:50:47
在符合结婚条件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才能正式确立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那么,婚姻登记如何办理,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做一简要介绍。
一、结婚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省民政厅(含自治区民政厅、直辖市民政局)或民政厅确定的其他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县民政局(含县级市民政局、区民政局)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省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政府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地的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
省民政厅或其确定的其他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驻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出国人员的结婚登记。
具体办理业务的机关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以陕西为例,主要有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西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未央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根据规定,这些婚姻登记处均为事业单位。
二、提出申请
即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里特别强调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场,不能由一方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同时,还要按照规定提交材料。根据双方的身份不同,提交的材料也不相同。在提出申请阶段,关键是根据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1. 内地居民
需要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如无法提供户口簿,可以提供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供集体户口薄内本人的户口卡或户口簿复印件;如未办理落户手续,可提供公安部门或户籍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无法提供身份证,可以提供临时身份证。
另外,如果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和户口簿上的不一致,需要先变更户口簿相关项目,使二者一致。同时,户口簿记载的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以当事人的书面声明为准。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如果居住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该国出具的相关证明应经与该国和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共同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如果所在国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与出国人员、华侨同样的办法处理。
三、审核材料和双方意愿
婚姻登记人员在双方提交相关材料后,开始进行查验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等程序性工作。经查验材料齐备,并且双方系自愿结婚后,颁发结婚证,双方自此确立夫妻关系,依法享有夫妻权利、履行夫妻义务。
小结
在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后,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更多地体现程序上的宣示意义,但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有关结婚程序的更多内容,可参见《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等规定。
结婚制度之结婚程序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结婚彩礼
儿子结婚
儿子要结婚,先喊父母亲。
七点就动身,里外一身新。
儿子要结婚,通知众亲戚。
先回二庙村,寻宗再问根。
儿子要结婚,请贴路线分。
从东往西奔,见人分外亲。
儿子要结婚,忙坏老父亲。
四季迎新春,急着抱儿孙。
儿子今结婚,十点去迎亲。
炮响尹家村,敬酒有原因。
儿子今结婚,亲戚和佳宾。
十素又十浑,酒店来谢恩。
儿子结婚
信敏功所解读:交易不安全,“善意取得”来帮忙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商品交易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何谓“善意取得”,下面我所将为大家做简单的介绍。
一、何谓“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因为占有人在保管该物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该物时出于善意并非恶意。如果不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反而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对于善意取得的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除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其他都可以适用。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交易不安全,“善意取得”来帮忙
尹某跟车押运货物,车子陷入泥中,司机毕师傅请他帮忙,谁知飞转的车轮将其手指轧断。然而,当地交警部门没有对这起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因此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愿赔偿。近日,尹某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放
2012年2月7日,尹某等人乘坐毕师傅驾驶的货车送货,到江苏海门时,车轮陷入泥土中打滑无法前行。应毕师傅请求,尹某帮忙用木板垫住后车轮。谁知,毕师傅在未确认尹某是否离开车辆的情况下突然起动,导致他的右手食指被车轮碾压受伤。经司法鉴定,尹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毕师傅支付了1.3万元赔偿款。
尹某了解到,毕师傅受雇于陈先生,涉案货车也为陈先生所有,并挂靠在勇创运输公司名下,且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由于相关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进一步达成一致,尹某起诉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万余元,并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毕师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勇创运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情况没有异议,但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将这起意外定性为交通事故,没有按交通事故程序处理,不同意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10.23万元,超过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1.23万元由陈先生全额赔偿,毕师傅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并不限于机动车物理意义上车体移位状态下导致的事故。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具体来看,毕师傅所驾驶的机动车车轮打滑无法前行,但车辆并未熄火,发动机保持运转,应视为处于行驶状态;尹某给予帮助时,因司机疏于观察导致事故发生,且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主观故意。因此,本事故虽不同于普通交通事故,但其基本特征符合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界定,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忙推车断指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属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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